La thèse et la vie

2009年11月26日星期四

翻译在学习中的重要性和翻译的方法

前段时间在总结博士学习的经验时,发现翻译具有以下几点重要性:

首先,在几乎所有学科,现有的主要理论都出自英语期刊,如果不阅读原文的话永远都是二手引用;

其次,翻译的过程是一个理解的过程,看到一篇文章,阅读一篇文章,再到读懂并且消化是一连串的动作,由于母语的思维习惯与生俱来,缺乏语言上的转换总会成为进行根深层次理解的障碍。而翻译恰好可以将作者原有的观点,在理解的基础上用自己的语言表述出来,这样做其实是一种对作者原有观点的个人还原,是一个理解的过程;

再次,翻译是一个积累的过程。学习,特别是做论文的过程中最怕的就是猴子搬包谷,文章看一篇丢一篇,这样不仅浪费时间,而且在将来写作的时候会发现脑子里一大堆观点却没有出处,不尽准确,这样以来,这些观点就成了空中楼阁,中看不中用。翻译恰好可以解决将看到的和想到的记录下来的,为将来的写作做准备;

最后,翻译是一个创作的过程,平时的积累变成了可见的文字,直观的呈现在眼前,加上翻译过程中的思考,往往会有一些意想不到的发现。几篇文章探讨同一个主题?几个作者被多次引用?某个方面有研究意义,但是很少有人做深入研究?这些都可以成为一篇文章或者评论的主题,要不然论文开头第一部分怎么都是文献综述?没有属于自己的文献基础,如何综述?

个人感觉比较好的翻译方法:

首先,通读原文,特别是原文的摘要、序言和总结,并且提炼出原文中重要的理论基础、基本观点、和概念定义;

其次,找一两篇与原文相关的法语或汉语论文,在其中找出与原文有关的,特别是综述性的章节,并且标记关键词和关键定义。同时,也可以在网上找一些综述性的汉语描述,在最短时间内对作者的基本观点,理论框架,写作背景进行了解;

再次,开一个专门的文件,然后先将已经找到的所有关键词和定义的翻译方式放到文件夹中,对照原文确定自己将要使用的关键词和定义的翻译方式;

然后,就可以开始翻译。一旦对关键词和基本定义,以及写作背景都了如指掌,其余的就是找一些重点的章节选择全文翻译还是总结性翻译的事情了,基本是个体力活。当然,这个过程还包括在翻译后多次的阅读和检查,不断完善和通顺语句。

最后,也是关键的一步,那就是定期的对翻译过的文章中的关键定义和理论做一个总结。这个总结可以以理论观点,概念定义为基础来做。在此基础上可以对比不同学者对同一问题或概念的不同看法,找出最适合自己的观点和定义。

2009年11月25日星期三

常见的经济学学派 一



1、奥地利学派:

地利经济学派是近代资产阶级经济学边际效用学派中最主要的一个学派。它产生于19世纪70年代,流行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因其创始人门格尔和继承者维塞尔、柏姆·巴维克都是奥地利人,都是维也纳大学教授,都用边际效用的个人消费心理来建立其理论体系,所以也被称为维也纳学派心理学派

奥地利经济学派(Austrian School)是一种坚持方法论的个人主义的经济学派。因此奥地利经济学派认为,只有在逻辑上出自于人类行为原则的经济理论才是真实的。这种理论的正式名称是人类行为学(praxeology),而奥地利经济学派长期以来便提倡一种从这种理论所衍生的解释方式。人类行为学的方法使得经济学家们能以此探索适用于所有人类的经济规律,而奥地利经济学派的解释方式则可以用于针对特定的历史时期进行研究。

奥地利经济学派产生背景

   19世纪70年代以后,马克思主义在工人队伍中迅速传播,而为资本家辩护的种种经济学说,诸如成本论、效用论、节欲论等等都纷纷破产。奥地利学派以主观唯心精神来“改造”传统经济学以便对付马克思主义的意图,受到了资产阶级的热烈欢迎。

  主要代表作: 

  门格尔的《国民经济学原理》(1871),维塞尔的《自然价值》(1889),柏姆-巴维克《资本与资本利息》中的第一卷《资本利息理论的历史和批判》(1884)、第二卷《资本实证论》(1889)。此外,柏姆-巴维克的《马克思体系的终结》(1896)也有较大的社会影响。

奥地利经济学派研究内容

  奥地利经济学派反对德国历史学派否定抽象演绎的方法,以及否定理论经济学和一般规律的错误态度,也反对英国古典学派及其庸俗追随者的价值论和分配论,特别是反对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它认为社会是个人的集合,个人的经济活动是国民经济的缩影。通过对个人经济活动的演绎、推理就足以说明错综复杂的现实经济现象。

  奥地利经济学派把社会现实关系中的“经济人”,抽象还原为追求消费欲望之满足的孤立个人;把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从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关系,改变为研究人与物的关系,研究消费者对消费品的主观评价,把政治经济学变成主观主义的个人消费心理学。

  奥地利经济学派的理论核心是主观价值论,即边际效用价值论。与萨伊等人的“效用价值论”不同,边际效用价值论认为:一件东西要有价值,除有效用之外,还必须“稀少”,即数量有限。以致它的得、失成为物主快乐或痛苦所必不可少的条件。

  例如一杯水对井边的人而言,倒掉也毫不在乎,这时,这杯水只有效用而无价值;但对沙漠旅行者而言,水壶中剩下的最后一杯水,有了它如获甘泉玉器,没有它则不胜口渴的痛苦,于是这杯水就产生了价值。奥地利学派承认这是主观价值,并认为经济学上讲的价值就应该只指这种主观价值,市场价格无非是根据这种主观价值所作的估价而形成的。

  奥地利经济学派有各不相同的分配理论,门格尔认为劳动、资本和土地的收入是它们各自提供的效用的报酬;维塞尔则把它们当作补全财贷价值中各个组成要素的价值“归属”问题;柏姆·巴维克则以现在财货的边际效用估价高于未来财货的“时差利息论”解释之。

  奥地利经济学派的边际效用价值论和分配论,是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针锋相对的。它的主要论点有:价值是主观的,是物对人的欲望满足的重要性;价值的成因是效用加稀少性;价值量的大小也只取决于边际效用的大小,与社会必要劳动无关;价值产生于消费领域,不是生产资料将其价值转移予其产品,相反是产品价值赋予其生产资料以价值;资本和土地的收入,或是各自提供效用的报酬,或是产生于现在财货与将来财货的不同估价,与剥削劳动毫不相干。总之,奥地利学派全部抹煞了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决定性作用。


2、制度经济学派:


制度学派(institutional school)是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诞生在美国的一个经济学派别,重要代表人物有凡勃伦、康蒙斯、米切尔等。

制度学派的观点和主张

  制度学派的经济学家们,基本上都强调非市场因素 (如制度因素、法律因素、历史因素、社会和伦理因素等)是影响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因素,认为市场经济本身具有较大的缺陷,使社会无法在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方面协调。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们是资本主义现行制度的批评者,也是正统的资产阶级经济理论的批评者。

  制度学派的经济学家们基本上不同意传统经济学所使用的抽象演绎法,不同意十九世纪70年代后的经济学家越来越重视的数量分析方法。他们总是强调所谓制度分析或结构分析,即认为只有把对制度的分析或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分析放在主要位置上,才能阐明资本主义经济中的弊端,也才能弄清楚资本主义社会演进的趋向。

  制度学派的经济学家们基本上不同意当时处于正统地位的经济学家们根据经济自由主义思想所制定的政策,即国家不干预私人经济生活的政策。他们主张国家对经济进行调节,以克服市场经济所造成的缺陷和弊端。

  制度学派虽然强调制度分析、结构分析的重要性,但它所说的制度、结构的含义极为广泛,其中既包括所有制、分配关系,又包括国家、法律制度、意识形态等等。它把所有这些制度、结构并列在一起,用以解释社会经济变化的原因。这样,它实际上抹煞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辩证关系,并且曲解了社会经济变化的原因和过程。

制度学派的发展

  20世纪30~40年代,美国制度学派有了新的发展。这时凡勃伦已经去世,但另一些美国制度学派的经济学家继续宣传凡勃伦的思想,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这一时期制度学派理论的代表人物有米恩斯、伯利、艾尔斯等人。

  伯利和米恩斯合著的《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一书出版于1932年。它从企业权力结构和掌握权力的人的经济地位进行分析,强调法律制度和法律形式对于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方式变化的作用。他们认为,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由于所有权与管理的分离,经济中将会出现经理人员拥有越来越大的权力的趋势。这种趋势既可能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也可能使经理人员的利益凌驾于社会利益之上,而使社会利益服从于公司的利益,即经理人员的利益。米恩斯和伯利认为,要设法控制公司的活动,使公司的活动置于社会利益之下。这个结论是与凡勃伦的思想基本一致的。

  艾尔斯所著的《经济进步理论:对经济发展与文化变迁基础的研究》,着重从技术进步和社会评价标准的变化的角度来分析工业化以后的社会演进趋势。他认为,技术进步的本质不在于个人技艺的提高或个人精神的某种表现,而在于工具的变革以及由此引起的制度方面的变化。所有权与管理的分离,经理人员作为一个独立的阶层或集团的出现,所有者不能再象过去那样凭自己的财产而取得惯例的收入等等,都是技术进步、工具变革的不可避免的结果。而在这些进步和变革的过程中,社会评价标准也相应地发生变化,有技术专长的人自然要受到社会尊重,传统的特权和地位自然要被人们认为是有害于人类福利的。

  艾尔斯的这些看法对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制度主义经济学的进一步发展有一定作用。西方经济学说史研究者往往把艾尔斯看成是以凡勃伦等人为代表的制度学派,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发展起来的新制度学派之间的过渡人物。


3、新制度经济学派

  当今,西方经济学舞台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新制度学派。一是以加尔布雷思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派(Neo-institutional economic school),另一个是以科斯等人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派((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 school)。

  (一)以加尔布雷思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派

  20世纪50年代,以加尔布雷思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派登上了学术舞台。他承袭了凡伯伦为代表的旧制度经济学派的传统,在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上发展了制度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派在研究对象上与旧制度经济学派没有多大差别,没有摆脱旧制度经济学的心理因素、法律因素对经济生活起决定作用的思想,但他们不是像旧制度学派那样研究由人们的心理活动和社会习惯所决定的制度演进过程,而是更多地分析单一制度本身的功能。

  新制度经济学派的演进方法是与整体方法相联系的,强调在经济研究中,应把注意力集中在作为演进过程的整个社会,而不是个人和企业。这里所说的整体,不只是经济概念,往往不能用数字来表述。他们反对正统经济学所采取的数量分析方法,而应该采取制度因素的分析方法。新制度经济学派的这种分析方法被概括为制度分析法或结构分析法。

  (二)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派

  以科斯理论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是由威廉姆森最先提出来的。它既有别于旧的制度经济学,又有别于加尔布雷思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其主要代表人物为科斯、威廉姆森、阿尔奇安、德姆塞茨、诺斯及张五常等人。这一学派运用新古典经济学的逻辑和方法去分析制度的构成和运行,并发现这些制度在经济体系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把自身的理论视为对新古典经济学的发展,使新制度经济学成为“本来就应该是的那种经济学”(科斯,1994)。新制度经济学对古典经济学的发展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关于人的行为假设。新古典经济学认为,经济人的行为是完全理性的、经济人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而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派则主张经济学应该研究现实中的人,应该从现实的组织体制出发,从人的实际出发来研究人。新制度经济学派从两个方面修正了新古典经济学:(1)人的行为是有限理性的。(2)人都具有为自己谋最大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

  关于研究领域的拓展。新制度主义经济学派把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方法运用于研究制度结构,包括法律、企业组织、社会文化等,并引入了交易费用、产权等理论。他们修正了新古典经济学的零交易费用的假定,认为如果所有的交易成本为零,那么,不论生产和交换活动怎样安排,资源的使用都相同。这种从零交易费用假定到正交易费用假定的修正,使经济学的研究更接近于现实。这种应用现代经济学的方法研究制度问题,拓展了新古典经济学的研究领域。

  

新制度经济学派的理论渊源

  (一)旧制度经济学派

  20世纪20年代至30年代制度主义广泛传播时期,这是通常所说的旧制度学派。这一时期的主要代表人物之间观点不太一致,没有形成统一的理论,大致可以分为三支:(1)社会心理学派(凡伯伦为代表),强调对社会文化心理和习惯的分析,特别是科学技术进步对这种所谓“制度”的影响;(2)社会法律学派(康芒斯为代表),强调集体行动在控制个体行动方面起的作用,认为法律制度是决定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3)经验统计学派(米契尔为代表),认为分析制度因素的作用要以经验统计资料为基础,经济理论的研究是次要的,应当先对事实进行统计分析,然后得到结论。仅就理论思想对以后经济理论的发展来说,凡伯伦是这三人中影响最大的一位。他的思想成为以加尔布雷思为代表的新制度学派的主要来源。

  (二)新旧过渡时期的制度学派

  20世纪30年代中期至50年代初期是制度学派从旧到新的过渡时期。这一时期的经济学家们继续沿着凡伯伦所开辟的道路研究制度问题,从而发展了凡伯伦的理论,着重从社会和企业结构角度来分析资本主义经济问题,强调技术进步对于制度和企业权力结构的重大意义,分析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对资本主义权力机构的影响,以及工业化后的社会发展趋势等等。这都为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产生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准备,在制度学派的发展过程中起了承上启下的作用。


4、芝加哥学派:

  芝加哥学派是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流派之一。其成员主要是在美国芝加哥大学任教、信奉新自由主义经济哲学、强调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的一批经济学家,也有个别不曾在该校任教,但因其学术观点和政策倾向而被认为是该学派成员。该学派的主要代表在20世纪30年代前后有 J·瓦伊纳(1892~1970)、富兰克·H·奈特(1885~1972)、(1899 ~1946)等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F.von哈耶克、乔治·施蒂格勒(1911~ )、M·弗里德曼等人。

  芝加哥经济学派的成员坚定地支持新古典经济学价值理论的经济分析,在其政策建议中频现以“自由市场”为基础的自由主义思想,同时采取一贯反对滥用数学形式主义,并乐意放弃精密严谨的一般均衡理论的逻辑推理而倾向于更具有结果导向的(result-oriented)部分均衡分析的方法论。近年来,“芝加哥经济学派”与“经济学帝国主义(economic imperialism)”联系在了一起,所谓的“经济学帝国主义”就是指将经济推理的应用方法推向传统上认为是其他领域的特区,如政治科学,法学,历史学和社会学等。

芝加哥学派的经济观点

  芝加哥学派的观点主要有:

  ①极端强调个人自由,反对个个专断和“权威”;

  ②特别强调完全竞争的市场机制在调节资本主义经济运行中的重大功能,强烈主张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应减少到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

  ③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经济自由、经济效率与分配均等这三个政策目标,经常是此长彼消,顾此失彼,不可得兼的。例如,为了减缓失业,必须承受一定的通货膨胀,而要稳定物价,又必须让更多工人在相当长时期内处于失业状态。又如,增加政府转移支付和保障社会福利支出,有助于减缓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带来的收入分配的不均和阶级矛盾,但为此必须征收高额累进所得税,在一定条件下妨碍资本积累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对这类进退维谷的难题,芝加哥学派更多地关注自由与效率,相对较少地关注收入分配的问题。

芝加哥学派的理论特点

   芝加哥学派所据以得出其政策主张的理论观点,一般具有如下一些特点或者暗含着如下一些假定或前提:①强调经济学应是一门实证科学,所以芝加哥学派的许多成员被称为经济学的实证主义者。②理论分析着眼于资本主义经济的长期均衡,忽视经济政策的短期效果。芝加哥学派的成员一般认为,在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下,资本主义有充分就业的必然趋势。③在理论分析中往往忽视自由竞争条件下的社会福利与私人利益、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之间会出现的差别,或者认为这种差别与经济效率或经济自由相比较是微不足道的,这使他们不重视国家在调节资本主义的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方面的重要作用。

  

海归,自杀,地摊~学术生活本土化之痛

近期在网上看到几篇关于海归博士的消息,着实让还在国外奋斗学位的我紧张了一番。海归这个身份也从前几年的金光闪闪变到突然和自杀,地摊联系在一起,落差直达,实在咋舌。这也算是自北大毕业生卖猪肉之后的又一现象,就其发展趋势来看,恐怕和和北大学生卖猪肉变得普遍一样,海归博士们在以后的日子里将更多的投入到自杀与摆地摊的行列中了,最后,或许会变成又一个见怪不怪。

昨天在一位师兄的博客上看到一个词,“学术本土化”,这是几乎所有现在中国,或是不在中国的中国学者与学生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浙大海归自杀博士后与北京摆地摊海归博士后正是这个庞大群体中的一员,相信从国家的角度来考虑,还是希望在海外的高级科研人员回国的,这也是中国在将来过渡到拥有自己的学术研究体系必经之路。

讲到本土化,就说明中国的学术体系与西方存在着差异,这个差异在浙大自杀博士后的遗言里写的一清二楚,那就是中国学术界具有压力大,竞争大,不规范竞争多的特点。从这几点就能看出来,浙大博士后的自杀多是由于生活上的压力,或是工作上的压力,而学术压力在这里几乎看不到影子。我想,很难将他们的境遇与学术本身的中国化联系到一起。

那么,真的存在学术本身的本土化吗?自杀的博士后和摆地摊的博士后都是从事理工科研究的,那么在他们的领域中几乎不从在本土化的问题,在美国的科学定律在中国也是一样,这是理工科作为精确科学的基本。如果说存在的话,那也许就是一种语言上的差异,莫非就是把一些专业知识翻译为汉语的问题而已。这样讲的话,对于理工科研究来说,不存在学术本土化的问题。相反,社会科学方面由于考虑到环境的不同,政治、法律、文化和社会等重要变量发生了变化,这就需要一个学术本土化的过程。这个本土化的过程基本包括引进来、消化、发展几个阶段。我相信对于很多社会、人文科学的学者来说,带来的更多的是一种机遇,而不是一种痛。国内早期成长起来的学者也都或多或少受益于这个本土化的过程,并在国内的学术界占得先机,逐渐形成一座座山头。

既然对于科学来说,不存在对学术本身的本土化问题,那么学术本土化就不成一个命题。这就需要我们回到对学术本身的探讨中,学术对从事学术工作的人来说意味着什么?马克思韦伯曾经就学术作为一种志向做过分析,他认为学术应该是一个工作,和政治家、企业家一样的工作,应该是一种生活方式。那么,学术本土化过程应该理解成学术生活的本土化过程。由于中国生活方式、社会形态与西方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学术生活本土化的过长将是一个痛苦而不可避免的过程。

大多数的海外博士都至少在异国他乡渡过了五六年的光阴,而出国时多是本科刚刚毕业的阶段。这对于从小就生活在家长和学校的庇护之下的中国学生来说,是第一次被迫开始学习如何独自生活的过程,也是他们生活方式成型的过程。在这个阶段形成的习惯将会在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决定着一个人的生活方式,对于在海外打拼的博士们来说,奖学金的支持和较为宽松的研究环境就成了生活的一部分。在回国之前有压力,但是相信,对大多数海外博士来说这种压力更多的是在研究方面,而且是一些可以经过工作上的努力去不断消除的压力。

但是,对于在毕业后选择回国的博士来说,这种压力将会在一瞬间发生转变,由工作上的压力增加为生活上的压力。这种转变的剧烈程度甚至超过了初到国外时的那种转变,首先,对一个刚刚出国的留学生来说,往往是带着一种乐观,好奇的态度去观察周围,即使在短时间内遇到一些挫折,也往往是由于语言上的原因等。再加上一出国就投入到高强度的学习中,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淡化这种压力,并且在不知不觉之中适应起来。其次,初到国外大家往往会在一个毫无利益冲突的团体中生活,在一起扎堆的中国留学生相信也不是为了和同伴争个什么才在一起。这两点与回国和参加工作的状态形成鲜明对比,对大多数海归来说,回国就意味着开始自己的事业和家庭。一下子要面对来自多各方面的压力,再加上对国内科研体系不够了解,这种压力会在一瞬间爆发。

对于在国外闯荡了多年的海归博士们来说,这种痛或许会成为一种难言之隐,相较微薄的收入,来自工作的压力,家人给予的厚望,对自己的要求过高,复杂的工作环境,这一切都有可能称为心里超负荷的诱因。

总而言之,学术本土化的过程基本上就是一个在国内学术界抢占山头的过程和适应国内学术生活环境的过程。有苦有乐,没有扎实的学术功底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就不要加入到这个过程中来。如果下定决心回国发展,那么在国外的几年应坚持对国内学术动态的了解,多回国看看,多于国内的研究团队合作,为将来进入这个融入到这个新的环境中做好准备。即使国内的学术水平在大多数领域暂时出于发展阶段,相较西方国家具有一定的差异,但是这并不代表国内学术界的评价体系水平较低。相反而言,国内大多数大学都具有一个相对完善的评价体系,对学术成果的要求较高。当然,这是基本国情,在几乎所有行业都是狼多肉少,所以对于狼们来说眼下最重要的不是抱怨肉少的境遇,而是不断的锻炼和成熟自己。

最后,如果没有做好心理准备,回国就不要进入学术体系,换个领域闯一闯,或者是在国外发展都是很好的选择。记住,虽然要不断的激励自己,告诫自己成功路上不能后退,但是,人生永远都是有退路的,若不能进,则静,或退。

2009年11月24日星期二

企业资源理论

· 企业资源理论概述

企业资源理论是一种对企业战略资源进行定义,并且以企业所拥有的资源为出发点来寻找企业竞争优势的管理学理论模型。他的核心理念是,一个企业的竞争优势来源于其可支配的资源(Wernerfelt, 1984, p172; Rumelt, 1984, p557-558)

1984沃纳菲尔特Wernerfelt)《企业的资源基础论》一文的发表意味着资源论的诞生。这一理论与波特(1980)所提出的企业竞争位势理论形成对比,他认为企业的竞争优势来源于企业所拥有的资源,而非由企业所处的产业环境所决定(竞争位势理论)。

同时,企业资源理论将资源这个比较容易测量的概念引入到理论当中,与交易成本理论相比,在说明企业存原因的基础上进一步定义了企业的边界。企业资源理论的主要内容可以总结为两个方面:

1、对企业间绩效差异进行解释与说明:不同企业之间绩效上的差异来源于企业所拥有的资源的差异。

2、企业竞争优势可以持续的条件:VRIO模型

总的来说,企业资源理论为管理学研究提供了新的理论依据,他解释了企业如何通过对其所拥有资源进行投资和防止竞争对手模仿其资源来获得可持续竞争优势。企业资源论的学者认为,企业所拥有的稀缺资源只有在不轻易被购买、被转移、被复制或是被替代的情况下才能为企业带来可持续的竞争优势。这也就说明,并非所有的资源都能为企业带来可持续竞争优势,而这也同时解释了为什么各企业之间存在绩效上的差异(Barney 1991, Petref 1993 cited by Ma 2003, p.77, Ethiraj et al., 2005, p. 27)

· 企业资源理论中的重要概念及模型:

  • 企业资源:

企业资源是指资产、能力与组织程序,以及信息、知识等企业所控制的、并能用以制定和实施战略以提高效率和效果的因素(Daft1983)。

Barney在《企业资源与可持续竞争优势》一文中将企业资源分为三类:

· 1、有形资产(Williamson, 1975):包括企业的工厂、设备、地理位置及其所能获得的原材料;

· 2、人力资本(Becker,1964):企业内部员工和管理人员的培训、经验、判断力、智力、关系以及洞察力;

· 3、组织资源(Tomer,1987):包括一个企业的正式组织结构,正式或非正式的计划、控制和协调系统,以及企业所拥有的内部和外部的非正式关系。

  • 可持续竞争优势:

企业资源理论中的另一个重要概念是“可持续竞争优势”。企业资源理论认为可持续竞争优势是指“企业实施了一种现有或潜在竞争对手未同时实施的价值创造战略,并且这种战略及其收益是其他企业所无法仿制的”。

企业资源理论认为:只有企业所拥有的资源具有“异质性”和“不完全流动性”时,才能将其瞬间竞争优势转化为可持续竞争优势(Barney, 1991, p105-106; Peteraf, 1993, p180)。这就同时要求,只有企业所拥有的资源不可以被完全复制和替代时,才能为企业带来可持续竞争优势(Hoopes, 2003, p891; Barney, 1991, p117)

  • VRIO模型:

Barney 1991)将企业资源转化为可持续竞争优势的条件总结为四点,并形成了VRIN模型:

1、Valuable即有价值资源它是公司构想和执行企业战略、提高效率和效能, 并且与对竞争对手进行竞争的基础 (Barney, 1991, p99; Amit and Shoemaker, 1993, p36) Mahoney and Prahalad 1992, p370)和 Conner1992, p131) 认为企业对资源的投资过程中所产生的交易成本应低于该资源在将来所能为企业带来的收益。

2、Rare,即稀缺的资源,资源即便再有价值,一旦为大部分公司所拥有,它也不能带来竞争优势或者可持续的竞争优势。对一种竞争性资源来讲,其价格应高于市场同类资源的平均价格(Barney, 1986a, p1232-1233; Dierickx and Cool, 1989, p1504; Barney, 1991, p100)

3、Imperfectly Imitable,即无法仿制的资源,一般需同时具备以下三点特征: 历史条件独特、起因模糊,以及具有社会负责性。Barny1990)认为,只有一种资源被唯一一家企业所拥有时,该资源才能为企业带来可持续的竞争优势。这就意味着企业的竞争对手不能够完全仿制或是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该资源。Stephen LippmanRichard Rumelt1982)在《不确定模仿力:竞争条件下企业运行效率的差异分析》一文中对资源的模仿性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他们认为一个企业如果无法有效模仿或复制出优势企业产生特殊能力的源泉, 各企业之间具有的效率差异状态将永远持续下去。Richard Rumelt1984年又提出了“隔绝机制”(isolating mechanism)的概念,并且论述了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方式阻止竞争对手对其资源进行的模仿或复制。

4、Non-Substitutable,即难以替代的资源,不能够存在一种即可复制又不稀缺的替代品

企业资源理论的发展历史:

如同其他一些理论观点一样,企业资源理论在以理论模型的身份被正式接受前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发展历程。

1、企业资源理论的提出:

Birger Wernerfelt与1984年在《企业资源观》一文中正式提出企业资源理论,但是严格的讲,其理论根源可以上述到较早的研究:Coase (1937), Selznick (1957), Penrose (1959), Stigler (1961), Chandler(1962, 1977), and Williamson (1975)等学者指出:“资源对于企业绩效具有一定的重要性”(Conner, 1991, p122; Rumelt, 1984, p557; Mahoney and Pandian, 1992, p263; Rugman and Verbeke, 2002)。这一论点与传统的新古典主义理论形成对比,并且与产业经济学,组织学等学科形成联系(Conner, 1991, p133; Mahoney and Pandian, 1992)。

2、企业资源理论的形成

Wernerfelt提出企业资源观的论点之后,Barney紧接着与1986发表了两篇文章,并在1991年的文章中正式确立了企业资源理论的理论模型(VRIN)。该模型中所涉及的概念也具有较早的理论基础,例如,Lippman and Rumelt1982年就提出了不完全模仿性的概念,并且Rumelt还与1984年提出了隔离机制的概念以说明为什么企业资源不可完全模仿。

3、企业资源理论的发展

在这之后,Barney1991)所提出的模型成为了一系列研究的理论基础,如Conner (1991), Mahoney and Pandian (1992), Conner and Prahalad (1996) and Makadok (2001)以该理论为基础在其他领域进行的研究。


Référence fondamentale

  • Penrose 1959 ; Lippman & Rumelt 1982 : le pond entre l’économie et le management
  • Rumelt 1987

Définition des principaux concepts

  • Wernerfelt 1984 : avec plein d’idée ;
  • Teece 1986 : relation interfirme, future Schumpeter;
  • Barney 1986, 1991: plus important;
  • Dierickx & Cool 1989: 不使用RBV的原因 ;
  • Reed & De Phillipi 1990; Amit & Schomaker 1993: pédagogique
  • Peteraf 1993: scientifique
  • Miller & Shamsie 1996: plein d’idée sur la définition des ressources

Développement théorique

  • Conner 1991
  • Mahoney & Pandian 1992
  • Barney 2001

2009年11月1日星期日

大区

大区(法文:Région),法国的第一级行政划分,下分为省。法国共有26个大区,其中22个位于法国本土(其中科西嘉地位较特殊,称为“地方行政区域”collectivité territoriale),其余4个则位于海外。

作用:

法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大区并不是一个法律或规章意义上的自治体。(据1982年的地方分权改革,法国的地方领土单位自下而上划分为市镇、省、大区等三种,三者之间没有任何行政隶属关系,都具有独立公法人资格,享有实质地方自治权力。市镇是法国最基层领土单位,又是法国地方行政体制中历史最悠久的一级建制它在法律上同时拥有国家的行政区域和地方团体的自治区域两种身份,设有人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市镇议会,负责管理市镇的公务。不过,它从政府接受一部分国家税收,拥有相应的预算,他的职责就是将这些资源分配使用到不同的领域。 大区最主要的功用是建设和财政上支持法国的高级中学。除了这个法律职责之外,它的预算还参与到社会各个领域中,如基础设施、教育、公共交通、科学研究、企业援助等。 在法国,一直以来对于是否授予大区以法律自治权存在着激烈的争议;也有提议将省委员会取消,而将它们并入大区委员会,并将省作为大区的附属行政级别。不过目前并无后文。

行政
自从1982年颁布第一个地方分权法案起,大区拥有行政区域的地位,并且各由一个每6年直接普选产生的大区委员会管理。 科西嘉大区由地方议会管理。 每一个大区同样有一个政府任命的(大区的)区长,他的职责是在各省中代表政府。

历史

1. 法兰西王国行省的建立与撤销:1789年
在1789年法国大革命之前,法兰西王国曾经在封建领地的基础上分为各个行省,其中不少大小大致相当于现在的大区。1789年,这些行省被撤销,取而代之为83个省。

2. 区域经济联合体发展与大区成立准备时代1917-1955
1917年8月25日发布了一份由大区理论所启发的商业部行政通告,随后于1919年4月5日,部门签发了法令,设立一些“区域经济联合体”,亦称“克雷芒(大)区”(région Clémentel),其中第一个是东部区域(南希),它包含了现在的洛林和香槟。这些“经济区”在自愿的前提下,于法国本土集合了各个商会,它们能够自由地依附于自己所选的区域,也可以自由地变更选择,因此最初设计的17个大区很快就成为了21个。 1919年9月,旅游事业联合会基于这个模式构造了19个“旅游区域”,划分主要基于地理、民族、历史和旅游的标准,并不限于各省的界限。 伴随着这些运动,最早在1915年,随后于1920年(Hennessy法案)和1921年(Charles Rebel法案,Millerand-Marraud-Doumer法律草案)分别提出了行政权力下放的议案,也包括了建立大区宪法和成立大区议会的想法。但这些项目都没有付诸实施。 自第一次世界大战始,交通的发展、城市构造的转变以及区域理念的强化促使更多的人思考成立比省更大级别的行政区划的可能性。讽刺的是,这个第三共和国的想法在某种程度上于维希政府治下实现过,当时贝当元帅签署了1941年4月19日法,将一些省重新组织成了(法国历史上的)行省。这种组织形式在1945年贝当政权倒台后就废止了。 戴高乐将军于1944年1月10日发布命令,着手解放后领土的行政组织。他建立了一些行政区域,但在1946年他交还权力之后被放弃。

3. 大区建立准备阶段
第四共和国治下的领土布置同样考虑到建立超越省级的行政组织。1955年6月30日颁布的政令中,法国政府决定推行以“推动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扩张”为目的的“大区行动计划”。1956年10月28日颁布了一项法令,规定了22个“计划中的大区”,其界限由计划的行政总专员让·韦尔若(Jean Vergeot)划定。这些大区仅为行政公器,不作它用。尽管他们的划定完全基于技术上的考量,但还是在很多区域与旧行省吻合。

4. 大区的建立:作为中央政府的代表
1964年,大区的区长们在“区域行为的界限”框架下被任命。1969年,一项旨在扩大大区权限的公决的失败导致了戴高乐从共和国总统任上的退位。这次拒绝或许解释了为何创建大区委员会的1972年7月5日法律颁布的时候,对于大区的权限施加了如此多的限制,赋予如此少的权力。然而它们被正式命名为了“大区”(région),这个称谓为后来的1982年《权力下放法案》所用。

5. 大区的建立:作为地方行政体
1982年3月2日法律规定了大区委员会的选举为在省的范围内,以六年为任期(可延长)的直接普选。第一次选举于1986年3月16日举行。大区成为了和省及市镇同一个框架下的地方行政体。

6. 现状及争议
最后,法国政府于2004年3月推出一项备受争议的计划,旨在将一部分非教育领域的成员转移至大区一级。反对意见指出,大区并不具有和这一功能相匹配的预算,并且这样的措施会加剧区域间的不平等。 目前的区域划分是源于1950年的法国行政区域整合,及更早的一些计划。它一直处于争论之中。比如对于卢瓦尔亚特兰大省,一直有很强烈的呼声将其并入布列塔尼大区;将历史上的诺曼底省拆分为两个大区(上诺曼底和下诺曼底)也同样具有疑义,不少人鼓吹将它们合并。

法国农村社会转型对中国新农村建设的启示

法国农村社会转型对中国新农村建设的启示
作者:李丽纯
来源:中国改革论坛
来源日期:2006-8-15
本站发布时间:2006-8-17 10:26:32
阅读量:395次
引用自: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94275
素有“欧洲中国”之称的法国,历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诸多方面与中国有着极为相似的特征。早在19世纪初的时候,法国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就已经开始萌芽,但在接下来近半个世纪的时间里,由于封建传统的影响极为深厚,法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十分缓慢。直到19世纪中叶以后,随着一系列经济和社会变革的产生,法国的传统农业、农村和农民才得以改造,并最终实现了由传统农村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当前的社会主义中国,在经历了30多年的计划经济发展和20多年的市场经济探索之后,也正值一个由传统农村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已经明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笔者认为,在未来的“十一五”规划期间,如何彻底、全面地解决好中国的“三农”问题,从而有效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法国的历史经验值得借鉴。

  一、19世纪中叶前法国的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

  发生在1789年的资产阶级大革命虽然从形式上摧毁了法国的封建制度,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也从此登上了法国的历史舞台,但在此后的半个多世纪中,由于国内政局的动荡不安和传统的封闭型经济结构并未受到根本性冲击,法国的农村社会转型十分缓慢,突出地表现为以下一系列有关农业、农村和农民的问题。

  1、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占主体

  从土地占有形式来看,当时法国农村的土地占有分为资产阶级、贵族和农民占有3种形式,其中占总人数89.4%的农民只占土地总面积的32.6%,也就是说,农村人口的绝大多数属于小型土地占有,十分不利于农业的规模化经营。从生产经营方式来看,存在土地所有者直接经营、租佃制和收益分成制3种方式,其中占主体地位的是第一种方式。尽管这一方式相对于后两种而言在当时具有进步性,但农民的生产仍只局限于满足自身的日常消费,不具有商品经济的性质,因此,法国当时的农村经济属于典型的小农经济模式。

  2、封闭而稳固的农业生产结构

  与法国人喜爱面包和葡萄酒的消费结构相对应,当时法国的农业生产以谷物和葡萄为主。其中以谷物为主的混作制使得法国传统的农业生产结构变得异常封闭而且稳固,即生产者根据自己家庭生活的需要,在土地上混合种植以谷物为主的各种作物,这使得商品化农业生产的冲动非常微弱。尽管葡萄的生产具有较强的商品性,但由于葡萄的种植需要大量劳动力的精耕细作,因此特别适合于小生产经营,这在客观上限制了农业的社会化大生产。

  3、产权模糊的农村公社农村公社是法国传统农业社会的构成细胞,当时法国农村人口的绝大部分都生活在这样一个与外部世界相对隔绝的农村公社里。农村公社里有属于集体的土地、森林和牧场,可供集体使用。此外,即使是公社成员个人所有的土地,由于是在公社的范围之内,其使用过程也要受公社有关规定的约束,如在作物收割以后,必须把个人所有的土地向全体公社成员开放,允许集体放牧。这种具有模糊产权性质的公社的存在,一方面为贫苦农民提供了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另一方面也限制了富有者的发展,使得整个农村社会保持在一种低水平的平衡状态。

  4、思想观念保守的农民长期闭塞的农村公社生活加上落后的水陆交通条件,严重地影响到了法国农民社会交往范围的扩大,导致其思想观念的传统和守旧。以婚姻状况为例,在全国农村中,公社内部的通婚现象十分普遍,1811—1820年法国有近1/3的婚姻双方的原居住地不超过1km,很少有超过20km的居民联姻。此外,家长制统治、对贵族地主的依赖以及长久以来形成的夜间闲聊的生活习惯等,都制约着传统的法国农民向现代文明人的转化。对此,19世纪40年代一位游历了法国乡村的巴黎人曾经感叹道:“人们无需去美洲寻找野蛮人。”

  总之,19世纪中叶前法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实际上是陷入了一个在低水平上恶性循环的怪圈:即农业生产力落后→农业剩余有限→农业商品化滞后→农村封闭、农民保守→农业生产力更加落后。显然,要想打破这一循环怪圈,就必须在外力的作用下突破这一怪圈链条中的某一个环节,并引起其他各环节的连锁反应,进而使整个经济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二、19世纪中叶后法国农村社会转型的主要方面

  19世纪50年代以后,法国的政局逐渐趋于稳定,各项建设事业也全面展开。伴随着一系列经济和社会的变革,法国的传统农业、农村和农民得以改造,并最终在20世纪初完成了传统农村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

  1、交通运输业的突破性变革打破法国农业经济低水平循环怪圈的动力首先来自于交通运输业的突破性变革,其中主要是铁路建设。第二帝国初期,在拿破仑“矫正地理”思想的指导下,国家采用补贴、垄断、保证贷款利息等多种方法鼓励铁路建设,促使各铁路公司竞相投资,铁路修筑进入高潮。1847年全法国仅有1830km铁路开通,1860年则达到9000km,1882年跃至26327km,到1910年时达到64898km,其规模与结构和当今法国的铁路系统已经相差无几。铁路建设对法国经济产生的强大推动力,使得接下来包括农业经济在内的各行业经济的发展都有了质的飞跃,经济循环圈各环节的正向连锁反应开始产生。

  2、乡村工业的衰落和新兴工业的兴起法国农村的乡村小工业在19世纪中叶时仍然大量存在,产业类型主要包括纺纱、冶炼、采石、砖瓦、制革、制钉、制酒等;劳动力主要来自农村的业余劳动力或季节性劳动力。随着铁路网络的建成和蒸汽机取代水力机的动力革命,法国的新兴工业开始对传统的乡村工业形成冲击。矿山、冶金、化学等这些在当时最具生命力的工业部门为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中小型企业也逐渐被大型企业所取代。1951年法国大型企业的比例不足企业总数的10%,而到了1986年,这一比例已经上升到44%。

  3、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体系的完善铁路交通状况改善的另一大成果是大大降低了农产品的流通成本,进而促进了法国国内农产品市场的统一,这是商品化农业发展的必要条件。随着铁路干线的延伸,一批新的商业中心开始在法国兴起。如建立在拉维莱特的牲畜贸易中心,在1913年,全法国有43%的大牲畜、47%的水牛、34%的羊和56%的猪,都是在这里完成集散;而贝西则成为了全国的酒类贸易中心。在国内市场逐渐趋于统一的同时,法国政府也在积极开拓农产品国际市场。从第二帝国时期开始大幅度降低农产品关税,并最终放弃了保护关税制,此后,美、俄、印度等国的粮食大量流入法国市场,而法国的农产品出口比例也由1830年20%上升到1874年的40%。

  4、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一系列外部条件的改善最终引起了法国农业生产方式本身的变革,主要表现为:1、越来越多的农业生产者从事商品化生产,这主要得益于农产品价格的上涨、市场功能的变化以及工业品的普及等。2、以大农场专门化生产为标志的资本主义农业经营方式的扩展。到19世纪60年代,全法国已有15万个资本主义农场,耕种着全部耕地面积的40%。3、农业生产技术和工具的改进。休耕被施肥所取代、小镰刀被大镰刀所取代、木犁被铁犁所取代,而到1882年以后,收割机又取代了大镰刀等。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促进了法国农业经济的发展,进而为农村的转型和农民的转化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5、农村公社的瓦解农村公社的存在是法国落后的农村社会得以长期维持的主要原因。1892年,法国议会通过法令,经过农村公社农民的同意可以废止公共放牧权;1914年取消了在收获后土地上的拾穗权;与此同时,随着资本主义农业的发展,原来为公社所有许多荒地也被一块块蚕食或分掉。集体权益和公有地的丧失使得古老的农村公社也失去了存在的经济基础,尽管后来也发生过个别无地少地的农民为维护公社权利而引起了局部的农村骚乱,但农村公社的瓦解已经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

  6、传统农民向现代人的转化伴随着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变化,法国的农民开始由愚昧、落后走向文明、开化,逐渐完成了由传统农民向现代人的转化,主要体现在:①农民的物质生产能力得以增长。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反映了农民物质生产能力的增长,据法国经济学家弗朗勃瓦•卡隆引证的数据,1840年每公顷土地产小麦950kg,黑麦720kg,而“这一数学对于18世纪的作者来说是难以置信的”。②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得以提高。首先是在中心城市的周边地区,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开始自发地组织起来,协调彼此的市场行为。如1894年2月成立的马齐雷村奶制品生产合作社,5年时间内参加人数由140人增至990人,仅此一项有组织的活动就使这一地区富裕起来。③生活方式的改变。农民的社会交往范围由农村延伸到城市,长期以来的夜间聊天被听取新闻、交换各类市场信息所取代,更重要的是法国人民的生活已经由对贵族地主的依附转变为对市场的依赖。

  19世纪中叶以后,交通运输业的变革为法国低水平经济循环的突破提供了原发动力,加之新兴工业的兴起和国内、国际市场体系的完善等外部因素的共同作用,促使了法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农村社会的转变和传统农民的转化,农村社会从整体上由传统步入现代。

  三、法国农村社会转型对中国新农村建设的启示

  1、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改造力度改革开放以来,对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农村基础设施投入不足已是不争的事实,由此而产生的直接后果有二:一是制约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二是抑制了相关工业品的农村消费市场,这很容易导致中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在经历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之后迅速进入一种低水平循环状态。借鉴法国以交通运输业的变革为经济转型的突破口的成功经验,中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全面推进,但更需要重点突破。落后的农村基础设施已经成为了当前制约农村发展的瓶颈,所以,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改造力度,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是突破低水平经济循环的首选。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公共产品的需求表达机制,切实加强乡村道路、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改造;各级财政要按照公共财政原则,逐步增加对县以下农村公共设施的投入,采用财政补贴、财政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要正确区分农村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类别,做到科学合理地配比财政资金。

  2、深化大宗农产品的流通体制改革尽管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步伐从来没有停止过,但至今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的完全市场化流通问题仍未得到彻底解决,以至于几乎每年的粮食收购都必须以国务院临时通知的形式予以政策支撑。法国农业经济改革的成功之处在于首先实现了粮食产品国内市场的统一,进而融入了国际市场。因此,必须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契机,进一步深化中国大宗农产品流通体制的改革,彻底改变以往那种“面多了加水,水多了加面”的短期政策行为,将中国大宗农产品的流通体制改革进行到一个更为深入的层面。要抓住粮食已是买方市场的有利时机,全面放开粮食市场和价格,在保护价的基础上实现粮价的随行就市;要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完善农村“经纪人”制度,对于各类符合资质条件的民营企业,应当允许其依法从事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的购销业务;要规划和建设好一批集散容量大、辐射范围广、交易效率高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逐步增加农产品期货的品种;农业发展银行应按照资金封闭运行的原则,对承担国家存储粮食任务的收购、储藏企业提供足额贷款;应当进一步供鉴国际有益经验,组建大宗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管理的行政运行机制以及生产保险制度。

  3、推进以制度创新为主题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中国农业商品化的具体实现途径,但目前中国的农业产业化进程正面临着土地经营规模过小、资金投入有限、技术推广成本过高、劳动力结构性短缺等一系列的约束,其整体进展水平并未达到预定的目标。法国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表明,当制约农业生产发展的有形要素短期内无法取得突破时,改变现有要素的组合形式,即对农业生产制度的变革,同样能够推动农业经济的发展。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注重从制度创新的层面去寻求中国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的新突破。当前最为可行的对策思路是: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这一新型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形式,以便整合现有农村经济资源,集中农村闲散资金,开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新技术的应用效益,增强农户的抗风险能力,最终走出一条“农户+合作组织+公司”的农业产业化新模式。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目前最要紧的是加强典型示范、加大政策扶持、加快立法规范。

  4、全方位增进城乡交流长期的二元经济格局造成了中国城市与农村的隔绝,市民与农民的分离,这种城乡对立既表现为有形的空间隔离,更表现为无形的心理落差,从而构成了中国农村社会转型的巨大障碍。农村公社一度被视为法国传统农村社会的稳定器,但最终还是随着法国农民社会交往范围的日益扩大而走向瓦解。因此,全方位增进城乡交流,让农民更多地了解城市生活,接触现代信息,是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方面。要尽快建立覆盖面广、服务及时、高效的农村市场信息体系,充实加强各级农业市场信息管理机构;要加紧农业“三电合一”工程的试点和推广工作,充分利用“村村通电话”的优势,构建起能辐射全国亿万农户的信息直通网络,用最先进的现代技术服务于相对知识水平最低的农村人群,让最新兴的产业和最古老的产业在新农村建设中实现最有效的结合;要建立起城乡统一的就业制度,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各种准入限制,赋予农民享受自由迁移和自主择业的权利,认真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继续推进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并建立城市公务员与农村的定点联系制度,及时有效地向农村地区传达各类新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信息等。

  5、重视对青壮年农民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有调查显示,目前中国农村劳动力的整体状况是“既过剩,又不足”,即属于农民身份的劳动力供给量相对于农业生产的有效需求量而言是过剩的,但真正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又是以老人、妇女、儿童为主,实际上处于有效供给不足的状态,劳动力的结构性短缺使得农业生产的技术性变革难以进行。法国农业社会的转型最终表现为传统农民向现代人的转化,而这种转化又反过来促进了农业经济和农村社会的变革。因此,提升农民素质也应该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涵之一,当务之急就是要加强对农民,尤其是青壮年农民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提升农业人力资源的质量。要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同时,大力发展中等农业技术教育,增加适用型职业教育的比重;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绿色证书工程”等渠道和设施,广泛开展对农民,尤其是青壮年农民的学历和职业教育;要实行农业教育与农民技术培训相结合,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民培训体系,培训对象的重点是村干部、外出务工的回乡青年、复员军人以及种养业大户;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鼓励和资助有一定文化程度的青年农民,进入高等农业院校学习现代农业的经营管理知识,加强对农村“管理型”人才的培养工作。

作者单位:湖南省中共长沙市委党校

法国的城郊差距及其公共政策

法国的城郊差距及其公共政策
作者:胡卫
来源:学习时报
来源日期:2007-1-10
本站发布时间:2007-1-10 10:03:55
阅读量:50次
引用自: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01164

2005年10月,法国爆发了震惊世界的全国性郊区骚乱。困难郊区的愤怒青少年大规模地焚烧汽车,与警察正面冲撞,捣毁商店、企业,焚烧学校甚至幼儿园。实际上,20世纪80年代以来,法国的郊区骚乱一直是不间断的、周期性的小规模爆发。这些骚乱的主要社会根源在于法国在上世纪累积形成的城郊差距问题,2005年的骚乱使法国上下不得不对城郊差距问题做出深刻反思。

城郊差距的形成

法国在战后的发展经历了两个时期,一是二战后到20世纪70年代,二是20世纪70年代至今。第一个阶段被称为光荣时期,这一时期经济高速发展,国家全面复兴。光荣时期的移民主要来自欧洲,他们分享了光荣时期带来的丰厚利益。而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法国经济持续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仍旧增长。向法国移民的劳动力主力主要转变为来自非洲国家(主要为非洲次撒哈拉)的劳工。与此同时,工业企业在城市周边带动形成了大量的工厂社区,城市向外拓展,小村变成了小镇和小城,统称郊区。通过在工业企业就业,来自非洲的移民开始在法国定居,并把自己的亲属逐步移民到法国。为了保证这些劳工的基本生活条件,法国政府在这些郊区的工厂社区修建了大量的廉租房,接纳了大量移民在内的低收入劳工,保障了工业企业的劳动力来源。由于当时经济的高速发展,当时法国的郊区的发展模式是合理的,有效的。

但是,随着20世纪70年代经济危机的到来,法国进入了经济低迷期。大量在郊区的工厂倒闭,企业和中产阶级开始回迁城市,留在郊区的则是面临失业的,居住在廉租房中的第二代移民。原先在郊区的规划主要是为了满足工业企业生产和运输,因此在空间布局上形成了城市与郊区的巨大差异。在郊区形成移民劳工和其第二第三代子女聚居为主的工业生产区,在城市形成富人和中产阶级聚居的生活区。这种在空间上和居住环境上的隔离,埋下了断层的隐患,而经济危机的爆发更进一步地促成了法国城郊的空间隔离转变为其在经济和社会条件上的隔离与差距。

城郊差距的主要表现

城郊差距最明显地体现在就业方面,郊区青年人失业率一般超出法国平均失业水平的一倍以上,而在一些问题严重的郊区,失业率往往可以达到百分之三十甚至四十以上。

另一个城郊差距体现为歧视。歧视不只是种族歧视,主要还包括机会的不平等。20世纪60年代的移民及其子女虽然很多已经成为法国公民,但并没有在就业、教育等方面得到平等的机会,在社会上处于边缘地带。

以法国的精英学院为例,精英学院的生源同质性很高,上层社会家庭的孩子的入学几率是贫民阶层孩子的20倍。而在就业方面,一位北非裔女青年以高于其他应聘者的文凭去争取一个营销的职位,其面试的机会却比其他年龄相仿的“白人”要少两倍。

长期的被排斥使困难郊区的年轻人对国家和法律充满怀疑和不信任,对社会高度不满,因此经常性地与警察发生冲突,使这些地区犯罪率也远远高于平均水平。

社会融入政策

为了帮助改善这些困难郊区的经济和治安状况,法国在上世纪70年代开始在住房、教育、就业、税收实行一系列“社会融入政策”。

在住房方面,法国通过法律要求在城市富人区按照一定比例建造廉租房,打破城郊居民在地理空间和居住上隔离,对于没有按照比例建造社会住房的富人社区,中央政府可以施以较重的罚款。此外,法国中央和地方政府还对贫困街区的旧房和街道进行大规模的改建和修复,引入中产阶级居住。

法国政府除了注重改善这些郊区的居住条件之外,还将大量郊区划分为“教育优先区”,帮助这里的青少年接受精英学院的教育。法国政府与一些精英学院签署协议,对“教育优先区”的孩子开辟了例外招生的方式,保证那里的青少年能够获得进入精英学院学习的平等机会。

在税收和就业方面,1996年,法国政府在很多大城市郊区成立“免税区”,凡是到这些困难郊区投资的企业可以享受免税的优待,以此鼓励公司到这里投资,以改善这些困难郊区的经济和就业状况。

在反歧视方面,法国国民议会国民议会社会事务委员会通过一项修正案,责令250人以上企业招工时使用匿名求职履历书,履历书上不准出现求职者的姓氏、性别、年龄、国籍,以避免任何方面的歧视行为。

同时,法国政府建立了反歧视的独立执法部门——反歧视促平等最高权力机关。最高权机关是由政府的各个相关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合议机关。法律赋予最高权力机关的权力有反歧视调查权、听证权、现场调查和测试权、提出建议和公布权利机关决定的权力,以及通过罚款实现处分权。该部还直接受理书面的投诉,将对具体案件进行调查,并指派陪同人员帮助调解或进行诉讼。

法国作为思想启蒙运动的发源地,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同样也面临着诸多不和谐因素的挑战。在强调平等博爱的法兰西共和国模式下,困难郊区的居民却承受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城郊差距引来的郊区骚乱说明,社会和谐出自公平,社会和谐有赖正义,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普适原则。

奥尔良市镇联合体探秘


市镇联合体,是近年来风靡法国地方政府的新的组织形式。法国是一个单一制的中央集权型国家。在法国,国家政权过去已分为中央级、大区级(22个)、省级(100多个)、市镇级(36,000多个),政权的层次可以说已经是够多的了,现在,在省级与市镇级之间又冒出个市镇联合体,不身临其境的人,确实难以理解。2004年4月30日,赴欧洲考察的中国农村村务管理代表团,与奥尔良市镇联合体有过一次密切接触,近距离地初识了法国市镇联合体的奥秘。

  (一)

  出巴黎,沿着向南的高速公路行使180公里,我们来到风景如画的奥尔良市,拥有22个成员的奥尔良市镇联合体的总部,就座落在这一美丽的城市。陪同我们考察的圣希莱-圣美满镇(STHILAIRESTMESMIN)镇长、副镇长告诉我们,他们镇共有2407人,是参加奥尔良市镇联合体的22个成员之一。他们还说,要想了解市镇联合体,就必须先了解法国的市镇情况,只有这样,才能理解法国人为什幺要搞市镇联合体。他们介绍说,早在1884年,法国的市镇建制就正式确立了。市镇是最基层的自治体,它由市镇议会和市镇政府组成。市镇议会任期6年,由选民普选产生,议员人数根据居民人数而定,从9名(居民少于100人)至69名(居民达到或超过30万)不等(但三个城市例外:巴黎163名,马赛10名,里昂73名)。市镇议会每年至少举行4次例会,市镇长由市镇议会选举产生,是市镇的行政首长。根据规模大小,市镇可以设置市镇助理,负责市镇长交办的事务。

  1982年3月,法国《权力下放法案》实施后,中央政府调整了对地方的领导体制,并根据该法案规定了各级地方政府的职权。其中,法案规定市镇议会的职权是:选举市长和市长助理;讨论和表决市镇预算并监督执行;决定市镇公共工程及实施方式;建立公益公共设施;管理市镇公共机构;批准市镇长签订的合同;讨论和征收不动产,接受遗产;制定市镇公务员章程;负责社会福利和公共救援。目前,市镇的预算已在法国大区、省、市镇等地方行政总开支中占去了三分之二,而市镇工作人员,则占地方行政公职的90%。

  既然中央政府和法律赋予了市镇自治的基础地位,也赋予了权限和职责,那末,市镇依法行政不就行了?联合体总部的接待人员看到了我们满脸的困惑,急忙解释道,有不少市镇是能够做到的,但法国市镇多达36,000多个,比原欧盟15国市镇数量的总和还要多,这其中有20,000个市镇的人口还不足2千,其它设施条件方面差别也很大,不少市镇难以履行职责。面对这一实际,法国中央政府曾在20世纪70年代通过一项法案,倡导市镇之间进行合并,但推行的结果,大约只有500个市镇之间愿意相互合并,更多的市镇不愿意合并。一方面,市镇合并实现不了,另一方面,一些小的市镇自身确实又没有实力去谈发展,办教育、办基础设施,这一尴尬的状况着实让不少人士大为苦恼。能不能找到一种既保留市镇建制,以满足法国大多数人眷恋市镇的感情需要,又能够帮助市镇解决实际困难的办法?搞市镇联合体,走联合与合作的路子,就是在这样一种社会需要的催生下走出来的。

  (二)

  任何事情都有一个演变发展的过程,法国的市镇联合体也是这样。热情的东道主,给我们讲述了奥尔良市镇联合体的发展简史。

  奥尔良市镇联合体的前身,是成立于1964年由12个市镇组成的奥尔良城镇工会。当时城镇工会主要办理三类事: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和消防。把这三类单独一个市镇难以完成,或者单独完成时成本很高的事情集中起来做,这是当时成立城镇工会的主要目的。那时,城镇工会在法律是独立的,有法人地位,但财政上不独立,要靠加入联合体的各个城市供给经费。

  1999年,城镇工会的发展进入了第二阶段,这时的成员已达20个,财政上,一方面要由各成员单位给一点,同时,这时的联合体已建立了单独的税种,靠自己收税,解决一部分经费。1999年9月20日,通过了联合体的新宪章,规定了联合体的主要目标及联合体与各个市镇之间的关系。2002年,正式成立了现在的市镇联合体。目前,加入联合体的已达22个市镇,管理着7600家企业,350公里道路,140公里自行车路,30230公顷面积达土地,其中,有1800公顷的农业土地,840公顷的森林。联合体总人口已达27.3万人,大的市镇有十几万人,小的只有650人。联合体内有502名工作人员,每年的预算是4亿欧元。

  比起当初城镇工会时那种旧的联合体,今日的市镇联合体的职责和权限已经大多了。起初,是在市镇之间就某一个和几个问题进行合作,经费由合作的市镇交纳,现在合作的范围和领域已经很宽,合作市镇不再直接交纳经费,而由市镇联合体征税来解决。现在,各个加入市镇联合体的成员,都把垃圾收集与处理、水的净化、道路建设与维护、绿地保护等事权移交给了联合体。

  在谈到联合体今后要管的事情时,联合体的负责人向我们展示了更加“宏伟的蓝图”:今后将有更多的事权交给市镇联合体办理。有些事,像公共交通、水净化、生活垃圾处理、流动人口管理、河污染和口气污染治理、火葬场管理、住宅发展计划、促进经济发展、城市规划、卢瓦尔河自然保护区管理等等,在由联合体执行和办理后,市镇政府就不要再办理了。有些公共事务,如居住政策、城市发展、地区发展、防止犯罪、停车场管理等等,由市镇联合体与市镇共同负责。可以说,市镇联合体的事权将会越来越大。

  (三)

  东道主的一番话,引起了我们对法国市镇联合体的极大兴趣。那幺,这幺多市镇联合在一起,日常工作是如何运作的呢?我们的问题源源不断,层出不穷,东道主也百问不烦,有问必答。

  据介绍,奥尔良市镇联合体有三个重要机构支持着联合体的运转:第一个是决策机构,第二个是执行机构,第三个是协商机构。

  决策机构就是市镇联合体议会。市镇联合体议会由22个市镇的议会派议员参加,每个市镇最低一名,然后在此基础上每1500人就增加一名,中心市镇的议员名额不能超过市镇联合体议会议员名额的一半。参加市镇联合体的议员,必须是所在市镇议会中的多数派议员。这样22个市镇中,在市镇联合体议会中占议员最多的达40名,最少的只有1名。联合体议会主席由议会选举产生,任期6年,同时,还选举22个副主席(每个市镇一名副主席)。市镇联合体议会每月开会一次,讨论通过预算和主要项目。市镇议会由议会主席主持。市镇议会下设22个执行局,每位副主席分管一个执行局,每月开会一次,执行市镇议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另外,市镇议会还设了7个专业委员会(基础设施交通委员会、经济发展委员会、领土整治卢瓦尔河委员会、社会和谐委员会、环保委员会、人力资源委员会、财政合同政策委员会)和1个行政委员会。每个市镇平等地出1人进入相应的专业委员会。行政委员会由22个市镇的市镇长组成,每月开会一次,专业委员会讨论后的问题,要提交行政委员会讨论,由各位市镇长们敲定大政方针,或为市镇联合体议会决策作准备。一般来说,行政委员会讨论的问题,15天后就会成为了市镇议会讨论决策的问题。总的来看,市镇联合体运作机制度设计是非常老道的。

  (四)

  在法国中央政府自20世纪80年代积极推选权力下放的背景下,市镇作为法国最基层的政权组织,自己又愿意把权力交给市镇联合体去行使,这一放权下的集权现象也引起了法国中央政府的关注。看到市镇联合体确实能为市镇解决不少棘手的问题,看到联合体这样受基层的欢迎,因此中央政府就顺水推舟,对自觉自愿组建联合体的市镇给予了适当的财政补助。中央政府为此还制定一套考核指标体系,每年评估市镇有多少职责交给了联合体去执行以及执行的成效如何。如果市镇联合体连续5年达不到指标体系的要求,联合体就要被宣布取消。正是在中央政府的鼓励下,现在80%的法国人已经生活在市镇联合体中。

  法国市镇联合体的不断发展,以及联合体承担事权的越来越大,引发了不少人士对法国政权结构层次变革的讨论。他们的争论也很有意思。

  一种观点认为,现在法国有中央――大区――省――市镇联合体――市镇等五级政府,层次太多,一般老百姓搞不清楚那个层次的政府该负责什幺,这个事情该找谁办。据说,上届总理诺斯潘就有一个设想:就是强化大区一级的职权,弱化乃至取消省;强化市镇联合体的职权,减少市镇建制。但诺斯潘的设想遭遇了极大的阻力,特别是省与市镇的反对。从法国大革命开始,法国就有了省与市镇的建制,总理的设想要成为法案,就必须得到参议院的同意,而目前法国参议院又是由各个省选举的议员组成,代表各个省的利益,因此,要把省取消,其难度可想而知。

  有一种观点主张弱化市镇,陪同我们的圣希莱-圣美满镇副镇长(他同时还是奥尔良市镇联合体议会的副主席)就持这种观点,他以巴黎为例来“说事”,他说:“巴黎是个大城市,下面有20个区,每个区都有区政府,而各个区政府基本上把权力集中交给了市政府去行使。我们可以设想20-30年后,市镇联合体内的市镇可能也会向巴黎市的区政府那样,我们拭目以待。”

  听到副镇长的一席话,圣希莱-圣美满镇的镇长,立即进行补充,进行“纠偏”,他说:“法国的政治是历史的传统,也有一个演变的过程,现在大家都认为政权层次太多,但谁都不认为自己所在的层次是多余的。我认为,在经济全球化,互联网日益普及的情况下,老百姓最需要贴近他们的政府。在法国,老百姓办事首先去找市镇政府,而不会去找法国总统,所以不管取消那个层次的政权,市镇这一级是不能取消的。”

  看来由市镇联合体产生带来的争议还没有统一的定论。我们也只好拭目以待了。考察法国市镇联合体之际,正值欧盟由15国扩大为25国之际,从1951年欧洲煤钢共同体,进而发展到1957年能源共同体、经济共同体,再发展到1992年包括经济、司法和内政、社会、环境和地区政府政策的欧洲联盟,欧洲各国的联合与合作之路越走越宽。从法国市镇联合体到欧洲联盟,尽管二者之间不能简单类比,但联合与合作精神却是它们的共同之处。有了这种联合与合作,还有什幺问题不可以商量,不可以解决的呢?!树立联合与合作的理念,在中国乡镇政权建设中,引入联合与合作的做法,或许比简单撤并乡镇这种做法,更有利于农村发展。(作者: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法国地方治理体系中的市镇政府

法国地方治理体系中的市镇政府
作者:郁建兴
来源:中国改革论坛
来源日期:2007-6-17
本站发布时间:2007-6-17 16: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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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10801
20世纪70、80年代以来,由英国启其端绪,西方各国的公共行政一直处在改革之中。这些改革不仅深刻改变了西方世界,促进了社会的多元化、民主化发展,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治理理论的形成,“治理”成为社会科学研究中一个引人注目的分析概念,地方治理作为治理理论的一个分支,成为了讨论公共事务的一种新的分析框架。
与英美国家相比,法国是一个具有浓厚国家主义传统的国家,中央权力一直处于明显的强势地位。在公共行政的改革浪潮中,法国也重新调整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并在2003年的修宪报告中将法国界定为“地方分权”的单一制国家。法国的地方治理,既是当代地方治理思想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具有其鲜明的特色。本文选取市镇这一法国最基层领土单位的公共权威为切入点,试图揭示出法国对国家、地方、市场、公民社会之间的权力结构与权力关系所进行的调整与塑造。
一、法国地方治理的兴起
1989年世界银行首次使用了“治理危机”(crisis in governance)一词。20世纪90年代,在西方学术界,特别是在经济学、政治学和管理学领域,“治理”开始被广泛使用。治理的内涵与实质主要是:政府组织不再是惟一的治理主体,治理承担者从政府扩展到政府以外的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治理中的权力运行方向从单向度的自上而下的统治,转向上下互动、彼此合作、相互协商的多元关系;形成了从事公共事务的多中心的社会网络组织治理体系;政府治理策略和工具发生转变。
相应地,地方治理是以当代治理理念和思维为基础,将治理思想贯穿于地方政治与行政改革和地方公共事务管理模式再造的发展过程。地方治理可以被定义为:在一定的贴近公民生活的层次复合的地理空间内,依托于政府组织、民营组织、社会组织和民间公民组织等多种组织化的网络体系,应对地方的公共问题,共同完成和实现公共服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改革与发展过程(注:孙柏瑛:《当代地方治理——面向21世纪的挑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页。)。
当代地方治理的兴起,一个强大的动力来自全球化与区域一体化浪潮。全球化与区域一体化使国家的生存环境发生了根本变化,它推动公共权威向上转移(国际组织,例如欧盟)、向下转移(国家次级政府)及向外转移(市场、社会与非营利部门)(注:Tony Bovaird&Elke L ffler,Moving From Excellence Models Of Local Service Delivery To Benchmarking‘Good Local Governance’,International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Sciences,Vol.68 No 1,2002 pp9—24.)。全球联合与地方分权是全球化时代公共权威变革的两个最重要特征,而且它们之间是互相联系、互相促进的。
以市镇政府而言,在法国的历史传统中,市镇政府只是中央政府的派出机关,受省长的严格控制,只能在中央政府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有限的治理,自主性缺乏,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作更少发生。在全球化时代,市镇政府公共事务管理的视野发生了很大变化,其管理的焦点越来越集中在战略管理、资源管理、社会协调和冲突解决等问题上,这就需要将一些具体的公共事务通过建立合作网络体系,由社区组织、公民自组织以及民营企业组织来共同承担。另一方面,由于市镇许多政策制定的环境深受全球大环境的影响,比如取决于伦敦、纽约、巴黎、东京等大都市的决策,而非该市镇自身可以确定。市镇必须对全球的宏观经济政策做出反应,构思地方发展的战略,增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并理性地向世界开放自己。
欧盟鼓励成员国的地方政府向它直接争取资金上的支持,鼓励地方政府之间建立相互之间的网络关系,彼此增进了解与合作的机会,并且鼓励市镇政府雇用欧盟的联络官员。欧盟的发展实施计划整合署通过整合区域发展计划,利用区域发展和社会发展两项基金的资助来解决成员国内各个地方政府的就业率下降,住房短缺和公共设施修建等问题。与此同时,自1988年以来,欧盟就将各国区域规划纳入欧盟发展基金分配的具体内容,采取合作制方式不仅将欧盟成员国,还将一些区域和地方的权力机构、各种区域发展经济团体、私营部门等纳入到欧盟的发展战略中。欧盟的这些政策促使法国市镇政府为了获得欧盟的资源而采取积极的措施,强化了市镇政府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地位,同时也给市镇政府灌输了分权、合作的思想。
作为对全球化与区域一体化浪潮的回应,法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相继进行了多次政府改革与政府间权力关系的调整,这构成了法国地方治理兴起的直接动力。
一是分权化改革。以1982年3月2日地方自治法及其他相关法案的颁布为标志,法国开始了地方分权改革。该法案规定,法国地方行政建制的构成包括三个层次:市镇(36782个,其中214个海外市镇)与省(100个,其中4个海外省)和新设立的大区(26个,其中4个在海外)(注:2004年最新数据,参见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of France,in Wikipedia,The Free Encyclopedia,http://en.wikipedia.org/wiki/Administrative_divisions_of_France),它们享有独立公法人资格,能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独立自主权,但相互之间没有上下属关系;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监督也由“事前行政监管权”,而代之以“事后行政监督权”;中央下放许多权限给予各级地方政府,市镇被赋予许多以往没有的权限,如城市规划、住房规划、建造和养护市镇公路和乡村道路等。这种中央与市镇纵向关系上的改变,为推动市镇的地方治理,加强市镇政府与各方的合作,提供了广阔的活动空间和制度保障。
二是公共服务社会化。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期,法国开展了名为“现代化运动”的公共行政改革。这场改革的主要措施有:在公共部门的组织之间引进新的合约关系,进一步行政分权,增强自治组织预算的自治能力,使用更多的可考察的绩效指标,运用特许委托、招标、投标等方式将私营部门、社会组织引入公用事业的管理中。市镇政府与其他部门间的横向网络关系强化了地方政府的公信力,使政策的制定更有针对性,政策的执行更具连续性与一致性,使地方治理体系更有效率,更具灵活性和回应力(注:Alistair Cole&Peter John,Local Governance in England and France,London:Routedge,2001,p155、126、127、140、126.)。
三是公民参与的加强。在今天,民主更多地被理解为在宪政制度基础上人民通过自治的共同体,获得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并实际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过程。因此,衡量一个地方政府民主状况最主要的标准是公民是否有权获得公共领域的资源,并能够直接参与公共资源管理的过程。而且就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来说,由于每一市镇的情况都不一样,各个市镇的居民有着不同的需求,中央政府往往不能够做到服务和产品的细分,需要进行本地化的思考。1992年《共和国地方行政指导法》颁行,在制度上推动了市镇政府将更多的公共事务决定权和行政管理权下放到能够直接面对公民的地方层次上,促使公民成为地方治理的有生力量。
四是市镇合作的发展。由于法国的市镇大小之间相差悬殊,小市镇由于人力和资源不足,对中央赋予的权力心有余而力不足,更拉大了与大市镇之间在享有和运用权力上日益的差距。大市镇由于力量雄厚,在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上已和周围的小市镇打成一片,但囿于行政上的分离而不能与之执行统一政策。第五共和国(1958年始)建立伊始,法国政府就试图削减市镇的数量,计划将那些最小的市镇合并起来,但这一计划没有取得成功,仅以裁减了2000个市镇而告终(注:杨德山:《法国地方行政:层级设置•分权改革•效果评估(上)》,载《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后来,政府决定采取建立市镇联盟这一更为现实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地方分权改革的深入,政府通过颁布一系列市镇合作法案,在自愿原则下,采用更具灵活性、多样化的方式,掀开了市镇合作的新篇章。
二、法国市镇政府的地位及其内部结构
如前所述,根据1982年的地方分权改革,法国的地方领土单位自下而上划分为市镇、省、大区等三种,三者之间没有任何行政隶属关系,都具有独立公法人资格,享有实质地方自治权力。市镇是法国最基层领土单位,又是法国地方行政体制中历史最悠久的一级建制它在法律上同时拥有国家的行政区域和地方团体的自治区域两种身份,设有人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市镇议会,负责管理市镇的公务。市镇长由市镇议会选举产生,全面领导市镇的行政管理工作,市镇长既是国家在市镇的公务人员,又是市镇的最高地方行政长官。市镇政府的这些特性使得它在制度上相比于其他层级的地方政府拥有更多的治理自由与空间。有鉴于此,我们通过考察市镇政府来考察法国地方治理。
1、法国市镇政府的法律地位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确立了地方自治管理的原则,规定市镇是具有公法人资格的自治主体,其权力机构市镇政府享有独立的地位,不再服从中央权力机关的等级权力,并拥有一定的法律、人力和财政等手段对市镇进行管理。伴随1982年地方分权改革后给法国社会带来的深刻变化,法国在2003年对宪法进行了修改,进一步扩大了市镇自主权,肯定了从属原则作为其处理中央与市镇关系的基本准则(宪法第72条第2款),赋予市镇自主性条例制定权(宪法第72条第3款)和实验权(宪法第72条第4款)。2003年的修宪转变了传统的“先中央后地方”的思维,而将地方置于中央之先,只有在市镇层面无法最优实现的事项,才涉及到国家的权力介入,它符合从属原则中“决策应尽可能由最接近老百姓人格者作出”的理念。同时,它规定市镇政府拥有条例制定权,能对中央颁布的临时试验法规进行修改,这些法规在一定时间内可以与现行法规(涉及行使公共自由以及宪法所保障权利的实质条件的除外)相抵触,使得市镇的自治权限进一步扩展至中央政府传统保留领域,实际上是授予地方一定限度的立法权(注:Xavier Philippe.France:The Amendment of the French Constitution“On the Decentralization Organization of the Republic”,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nstitutional Law,October 2004,vol.2,No.4,pp697—704、701—703、700—701.)。
当然,法国是单一制国家,市镇政府自治权的行使并不是绝对的。“自治”只涉及行政,不涉及政治,市镇政府不具有政治管辖权,不拥有宪法赋予议会、国家元首和司法机构的职权。中央政府对市镇政府的行政监督虽由“事后行政监督权”代替“事前行政监管权”,行政监督程度趋缓,但中央可凭借立法、司法、财政等渠道加强对市镇政府的监督和控制。
2、法国市镇政府的行政结构
在法国,所有市镇政权机关都由一个经居民选举而产生的市镇议会和一名经该议会选举出来的市镇长及若干名市镇长助理组成。法国学者对于法国市镇政府有狭义(市镇长和市镇助理)及广义(市镇议会、市镇长和市镇助理)之分,本文采用广义概念。除巴黎、马赛和里昂三个市镇政府法律另有规定外,其余不论城乡、不论大小,其组织、职权和地位基本相同。各市镇的议员人数根据市镇人口的多寡变化,从9人至69人不等,就全国范围而言,一共有450,000多名市镇议会议员(注:杨德山:《法国地方行政:层级设置•分权改革•效果评估(上)》,载《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法国市镇政府以市镇长为核心,与以地方议会为中心的英国模式有很大的不同,也与地方权力通常在议会、委员会和行政首长中分配的美国(市长议会制、委员会制、市议会经理制是其最为主要的三种形式)有很大差异。下面我们分而述之。
市镇议会。市镇议会由市镇选民直接普选产生,每六年选举一次,议会选举采取“两轮单记名多选制”(在不足3500居民的市镇)和多数制与比例制相结合的混合选举制(在3500居民以上的市镇)两种选举方式。市镇议会是地方团体的决议机关,负责管理市镇的公务。它没有法定常设机关,出于行使职权的需要和方便议事,通常设立若干个委员会,但它们并无法定地位,不能独立行使职权。《市镇法典》第121条第26款规定,“市镇议会通过商议管理市镇事务”。但实际上,由于各种利益错综复杂,有时不易确定市镇事务的范围。随着地方分权法案及其后陆续推出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市镇议会在领导城市规划、乡村治理、制订和批准跨市镇整治宪章、管理公产、公共工程,建立公共公益设施,管理市镇公共机构和医院,批准工程计划,负责建筑和维修公共建筑,征收不动产,接受遗产,讨论和通过年度财政预算维护本市镇居民的社会经济利益等方面的权限得到法律保障。市镇议会每季度至少开会一次,会议由市镇长主持,会期约两周。此外,在市镇长认为必要时,或应省长或副省长,或半数以上议员的要求,可召开临时会议。市镇议会的会议公开,由市镇长主持。
市镇长。与英国相比,法国拥有更有实权的市镇长。尽管英国的《地方政府法》于2000年作出修改,规定市长由直接选举产生,并加强了市长的作用,但传统的议会委员会制仍是英国地方制度的一大特色,英国的市长实际上通常起一种礼仪和荣誉的作用。法国市镇长由市镇议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全面领导市镇的行政管理工作。与大区长(或省长)为国家代表、大区议长(或省议长)为地方行政长官的职权分立情境不同,市镇长将上述权力合二为一:作为市镇的领导,他把市镇的政治活动和行政管理活动结合在一起,负责准备并实施市镇议会的决议,编制和执行市镇预算,任免市镇工作人员等;作为中央政府的代表,他把中央的政策、法令与地方的活动结合在一起,保证法律法令在市镇的公布和执行,并在这方面受到省长的指挥和监督,市议会一般不去干预这些活动。这样一来,市镇长反倒变得对其所在的市镇议会没有说明义务,而且不能被市镇议会解职。此外,市长还负责履行中央政府移交的某些行政事务,如登记出生、死亡和婚姻,编制服兵役名单等。市镇长的任期与市镇议会相同,都是六年,但市镇长常常连选连任,实际任期很长,如雷恩市长Hervé(1977—至今),里尔前市长Mauroy(1973—2001)(注:France government information page http://www.eurosight.info/eurosight/france/FRgovernment.aspx以及William Safran,The French Polity(6th ed),New York:Longman,2003,pp272—274,280—283.)。如此漫长的政治生涯使他们积聚起充分的政治力量。法国大城市的市长,往往同时是参议员或国会议会议员,或是以前的政界要人,以便于利用其在全国的影响力,为该城市的发展提供各方面的便利。
市镇长助理。为提高行政效率,市镇还设有市镇长助理协助市镇长工作。市镇长助理由市镇议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其人数由市镇议会根据市镇人口的多少来确定:最少2人,最多不得超过市镇议会法定人数的30%。市镇长助理是市镇长的高级辅导人员,他们分工归口管理一个或数个局的工作,其权责来源于市镇长的授权。由于市镇长有权随时授予或收回这些权力,市镇长助理通常听命于市镇长。但随着权力的日益分化,市长助理(如在雷恩Rennes)在构建、管理不同领域政策网络上的能力有很大改进,无须唯市镇长马首为瞻(注:Patrick le Galès,Urban Governance and Policy Networks:On the Urban Political Boundedness of Policy Networks.A French Case Study,Public administration,vol.79 No.1,2001,p173.)。
法国市镇的法律地位和职权虽然相同,但其行政部门的规模和组织体制却有很大的差别。大市镇具有较完备的行政组织,任用大量的地方官员,在市长、市长助理之下还按工作性质分为若干个局,这些局的官员由市长按市议会规定的公务员规章任免。而小市镇的行政组织比较简单,任用的市镇官员也较少(注:此处论述较多参考潘小娟:《法国政治体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77—88页。)。
3、法国市镇政府的财政制度
伴随着1982年的“权力下放”,地方政府建立了相对独立的财政预算,事权与财权有一定程度的分散。市镇的预算由市镇长编制,市镇议会通过,省长和大区审计院对市镇预算的编制和执行进行监督。目前市镇预算已在法国大区、省、市镇等地方行政总开支中占三分之二,比重相当大。
市镇收入主要来自税收、中央预算的转移支付、借款、市镇财产和公共事业的收入等。税收是市镇收入的主要来源,占市镇全部开支的一半以上。市镇税收包括间接税和直接税。间接税包括国家转让的工资税、财产转让税、娱乐税、电力税和其他间接税。直接税包括居住税、职业税、建筑土地税,非建筑土地税和其他直接税,前四大直接税收入所占比重最大,约占市镇预算收入的三分之一,税收收入的90%以上,四个税种中又以职业税最为重要,占其中的50%。但市镇议会没有规定税种的权利,对于税率的制定也只囿于有限的住宅税、建筑用地税、非建筑用地税和职业税等四个税种。
市镇的支出项目按支出方式分类,一般分为费用支出和资本支出两种,前者一般用于各项经费开支,如行政运作支出、政府债务利息等,后者主要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如购买大型设备或建设大型设施的开支。随着市镇权力的增加,市镇在基础工程、公用事业上的投入日益增加,一些市镇通过提供税收、建筑用地等优惠措施,寻求私营机构、民间部门、欧盟及外资银行的资金支持,这也无形中拉大了市镇之间的贫富差距。富裕市镇的职业税率通常在2%—3%之间,吸引大量企业前来进行投资,税收收入可观,更有发展动力;而贫穷市镇为提高税收收入,其职业税高达25%,更难吸引企业的投资,陷入了恶性循环(注:Emmaunel Négrier,“The Changing Role of French Local Government”,in Robert Elgie(ed.),The Changing French Political System,London:Frank Cass Pubishers,2000,p124—125.以及Jonah D.Levy,“Territorial politics after decentralisation”,in Alain Guyomarch et al(ed.),Developments in French Politics 2,London:Palgrave,2001.pp100—102.)。为此,法国政府制订了建立“城市共同体”、“市镇共同体”、“跨市际共同体”等多种形式的市镇联合体法律,鼓励市镇之间互相合作,平衡发展(注:法国市镇财政的收入分类比较一致,对于支出上的分类则有两种,一是按支出方式分类,分为费用支出和资本支出,二是按是否强制性分类,分为强制性支出和任意性支出,本文采用按支出方式分类,参见OECD:Managing Across Levels of Government France,http://www.oecd.org/dataoecd/10/42/1902425.pdf pp204—207.)。
三、法国市镇政府的运作
法国市镇政府的运作主要体现于政策过程中。法国地方治理、城市治理研究的权威学者Patrick Le Gales认为,城市治理包括内部和外部两个维度:内部维度是指城市内行为主体与各种组织、社会团体利益互相整合的能力;外部维度是指城市中行为主体与国家、其他相同层级或不同层级的行为主体、国际组织互相作用的能力。(注:See Herve Michel,Government of Governance?The Case of the French Local Political System,West European Politics,col.21,No3(July 1998),p157.)考察法国市镇政府的政策过程,我们可以看到市镇政府在地方治理结构中与各类行为者之间的互动关系。
1.政策制定
在法国,市镇的政策由市镇议会制订。在女性享有与男性同等的机会参与市镇议会选举,居住在法国的欧盟成员国公民拥有市镇选举权,地方各类团体的代表可增选进入市镇议会,地方团体也可受市镇议会的邀请参与政策制定的背景下,市镇议会的代表日益多元化,这有助于倾听各类机构团体的声音,更好地满足居民的各方面需求,增强市镇运作的分权化、灵活性和回应力。大型市镇中技术专家如计划专家、经济学家、城市规划家不断涌现,他们帮助市镇政府提供技术信息,制定结构计划,减少市镇对中央外派机构的依赖。在编制总体规划,制定用地和城市开发的中、长远发展方针时,市镇政府和其下属的相关部门常常邀请大区代表、省代表以及其他市镇的相关代表一起协商编制,尽量避免彼此间的利益冲突,并努力寻求它们在设备、资金上的支持。如里尔市在制定“欧洲化的里尔”(Euralille)工程时,就与北加莱海峡大区、北部省、加莱海峡省等地方政府通力合作,推动了该项工程的顺利开展(注:Alistair Cole&Peter John,Local Governance in England and France,London:Routedge,2001,p155、126、127、140、126.)。在许多地区,还存在各种形式的市镇联合,共同制定用水、排污处理、地区交通设施(包括港口和机场)、住宅建设、地区规划等政策,克服单个市镇政府的经济发展与区域限制的矛盾。
1992年《共和国地方行政指导法》规定,经市镇长或部分议员提议,市镇可以组织咨询市民的活动,以公共商议、公共调研等方式直接听取市民的意见。尤其在一些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的问题上(如高速火车TGV地中海线项目)通过公众调查和民意测验的方法,改变了以往由装备部独断专行的传统。2003年修宪报告更指出:“允许市镇政府在其职能范围内组织当地公众对重要决定进行投票表决,而不仅仅是意见咨询;并赋予地方选民请愿权,可要求市镇政府将其管辖内的任何问题,列入磋商大会的议事日程。”(注:Xavier Philippe.France:The Amendment of the French Constitution“On the Decentralization Organization of the Republic”,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nstitutional Law,October 2004,vol.2,No.4,pp697—704、701—703、700—701.)这种民主商议的政策制定过程,使得所有将受决策影响或管制的行为者,都有机会公开表达意见、反复讨论、彼此争取支持,建立民主政治与决策所需的合法性。如圣德尼市把全市分为14个片,每一片成立咨询性的机构——街道咨询委员会,并由1名副市长负责,每月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的议题由议会议员和居民自己定。这种制度的推行,能很好地沟通市议会议员、居民和政府的意见,使政府决策更地方化(注:詹成付:《关于德国、瑞典、法国基层自制体制的考察报告》,http://www.yfzs.gov.cn/gb/info/dywz/2004—08/10/1255594354.htm)。
公民还可通过自行创立民间社团,组建公民咨询委员会、公民系列论坛等途径,以直接参与的方式进入公共政治生活领域。比如创建于1994年的大里尔委员会,就是在地方企业家Bruno Bonduelle倡议下自发组织起来的,由272位来自于政治、工商业、文化、高等教育机构的地方人士构成。它是一个包括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论坛性组织,是各成员意见、提议的汇集地,推动地方发展中各力量间的合作,并力图影响里尔政府的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供给,以推动里尔到2015年成为欧洲大城市的目标的实现(注:Alistair Cole&Peter John,Local Governance in England and France,London:Routedge,2001,p155、126、127、140、126.)。
在对外交往上,市镇政府以积极的姿态展开与国外城市、国际组织的合作。如雷恩市(Rennes),在欧盟的大西洋法案出台后,与其他城市特别是位于欧洲西部的一些国家(如爱尔兰、英国、西班牙、葡萄牙等)加强合作。一些国际组织,尤其是欧盟也积极鼓励市镇的发展,给予一些市镇(如Douai,Avesnes,Valenciennes)一定的资金支持,并将欧盟倡导的分权化、政府责任、地方民主、公民参与等理念直接进入到市镇层级(注:Alistair Cole&Peter John,Local Governance in England and France,London:Routedge,2001,p155、126、127、140、126.)。
在法国地方治理体系中,公共管理的活动分解于不同的参与角色中,市镇政府组织及其代表不再是惟一主体,它们也不能只是使用命令作为治理的手段。但必须指出,市镇政府仍然是地方治理体系中的主要角色,当有关各方共识不易达成时,市镇政府就使用各种工具和技巧来引导和协调。如里尔市长Mauroy在1986年倡议“欧洲化的里尔”工程时没有取得广泛的一致。一些强大的经济利益集团和成员市镇公开或私下地反对。但里尔市政府通过兴建混合经济体系SEM,聚焦于市镇的直接物质利益和市镇共同发展角度的辩论,以及在1988年进行的对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等方式,向公众表明该政策是正确的。于是,各方面阻力迎刃而解。里尔市政府在1990—1994年间获得了50亿法郎的资金,正式启动第一阶段工程(兴建高速铁路站旁边的大型商业中心和会议中心)(注:Alistair Cole&Peter John,Local Governance in England and France,London:Routedge,2001,p155、126、127、140、126.)。
2.政策实施
以发展第三产业为主的雷恩是法国颇具代表的中等城市,由于自身规模较小,主要通过推行各种文化政策,努力塑造文化名城形象;工业中心里尔则在法国大型城市中具有代表性,在经历了一段结构调整期后,它的目标是建设成为欧洲大都市。下面我们以这两个城市的发展政策为例,来探讨一下法国市镇政府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的一些特征。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雷恩政府逐渐认识到地域文化的重要性,对居民各种文化需求的满足能推动地方发展,另一方面,发展这种地域文化也能提升雷恩在国内外的知名度。雷恩依托政策网络努力推行文化政策,其政策网络成员除了雷恩市政府外,还包括国家文化部、各类地方文化组织和私人企业等。其中雷恩市政府处于领航地位,它支持国家文化部的各项政策,联合相关文化组织共同开展各种文化活动,运用各种合同形式邀请私企参加(目前约有80家),并对资金规模有一定的限制。市长Hervé,由于他担任过社会党的高级官员,在争取国家项目、吸引非政府部门的投资上均颇有影响力。主要负责文化的市长助理也在协调各方利益,加强政策网络管理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国家文化部主要提供资金、专业知识,并通过签订与雷恩的各项合同,增强工程的合法性。各种地方组织(剧院、歌剧院、社团组织等)与雷恩市政府关系密切,能积极配合市政府的多种文化活动。地方组织内的一些文化精英也与中央有联系,他们能得到许多有利于政策执行,资金筹集的信息。私人企业常通过混合经济体和特许经营等制度,参与政策实施,弥补资金缺口。目前,雷恩的歌剧院、戏剧院都是法国第一流的,每年由市委员会主办、一些地方文化组织协办的摇滚节更是声名远扬。著名的雷恩阿塔兰特(Atalante)科技公园,是通过一种由地方政府占大部分资本,并邀请其他公共、半公共机构参与的混合经济体系(SEMAEB)创建的。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这种混合经济体系全权负责土地购买、建设以及招商,邀请私企以转包方式承担工程的某一方面,并在高科技公园建成后,继续负责园区的内部管理。这种传统合作形式在当代地方治理体系下的新应用,在其他城市也广为流行。与传统的混合经济体相比,它有自己的经费和机构,不受省长的严密控制,比地方政府的单独负责更灵活,更趋于合作,但较之于新型的高风险SEM混合体系,它更依赖于地方政府,需要地方政府降低各类合作者的风险(注:Patrick le Galès,Urban Governance and Policy Networks:On the Urban Political Boundedness of Policy Networks.A French Case Study,Public administration,vol.79 No.1,2001,pp167—184.以及Alistair Cole & Peter John,Local governance in England and France,Routledge 2001,pp133—134.)。
在历史上,里尔市合作精神缺乏,市镇内外竞争激烈,公私部门冲突不断。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特别是从Mauroy市长1989年担任联合体议长起,这种状况开始出现好转,合作氛围日益浓厚。作为Mauroy执政期标志性政绩的“欧洲化的里尔”工程,就是这种合作精神的最好体现。首先,参与该工程的成员繁多,不仅包括里尔市政当局、里尔市镇共同体、Nord省、Nord/Pas-de-Calais大区、中央派驻在里尔的各个机构、法国国家铁路公司等公共组织,还包括强大的传统商业组织(如Roubaix,Tourcoing和里尔的商会),大量国外知名单位(CDC,CCI,IndoSuez,NetWest,BNP,Bank of Tokyo)、国内工商业的领头羊(Auchan,La Redoute,Trois Suisses,Chargeurs,Renault)等。其中,地方政治领导阶层是该工程的核心,尤其Mauroy市长,在吸引国家银行和商业银行投资,努力协调各成员多元化的利益需求,鼓励各成员互相交换资源上发挥了重要作用;Nord/Pas-de-Calais大区长利用各种渠道游说当时的总理希拉克,为取得中央对该工程的支持发挥了作用,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提供诸多帮助。上述这些政治因素,使松散的SEM联盟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商会(尤其是会长)则是地方政治领导阶层的最频繁对话者,它们为该工程提供了许多建设性意见,并代表政府行使维护该工程等的部分行政职能。此外,大量当地的、国内的、国际的企业,以转包商的形式负责该工程的某一方面。因此,“欧洲化的里尔”是一个包括了地方、国家、国际企业在内的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共同合作的经济体SEM。正如里尔商会会长所言:“这并非一个95%由地方政府投资并控制的混合经济体,而是一种真正的公私伙伴关系。”它没有像上述雷恩阿塔兰特科技公园那样,需要地方政府的财政担保,而是由合作者自身对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负责。各成员在互惠、信任、对话的价值目标下,合力推动该项工程的实施(注:Alistair Cole&Peter John,Local Governance in England and France,London:Routedge,2001,pp126—131,pp139—141.)。
从上可见,在政策实施过程中,法国的市镇政府站在领航的位置,联合各种组织,并协调彼此间多元化的利益。它为多元参与者提供了各种机制(如转包),促使有关各方建立各种相互依存关系;它特别地关注在一个限定的领域内维持社会秩序所需要的政治权威的作用(Hervé市长、Mauroy市长在全国均有威望);它还促进建立共同的远景(如将雷恩塑造成文化名城,将里尔建设成为欧洲级大都市),鼓励新的制度安排(如SEMAEB、SEM),以补充现有治理模式的不足。
四、法国市镇政府治理:一个批评
治理的目标是实现善治(good governance)。善治是政府和民间组织、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的积极而有成效的合作,以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状态。这种合作的成功关键是各成员能够具有足够的政治权力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以实现善治的合法化、透明性、责任性、回应性、参与性和有效性等六大标准(注: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8—9页。)。在法国地方治理体系中,市镇政府不再处于被动地位,而是努力建立自身施政优先性,促成地方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和管理。这种市镇政府运作是否使各成员享有平等的主体地位,具有足够的政治管理权力,并最终是否满足善治的六大标准?我们试图从市镇政府自身、市镇政府与非政府部门、公民、中央政府的关系等维度作出一个讨论。
1.市镇政府尤其是市镇长的作用
通过中央权力下放和市镇政府权力分散,市镇政府改变了层级节制、反应滞后的传统管理形式,而是致力于在地区层面建构与管理多元合作体系,并通过彼此融合资源,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但市镇长依然是不可动摇的政治中心,有些市镇长还倾向于求助私人咨询员,抑制其他组织的发言权,导致了市镇长的统治强化与其他组织的参与弱化,使得市镇政府推崇的多元化有时流于形式。此外,由于市镇长有发放土地使用许可证、签订公共工程合同等方面的特权,以及监督机制没有跟上权力下放发展的需要,一些市镇官员贪污腐败丑闻时有发生,影响了地方政府廉洁公正的形象。在市镇联合体内,大市镇的代表远多于小市镇,小市镇常常充当附属品的角色,它们的意见常常得不到关注,却要共同承担财政成本。市镇联合体常常成为大市镇扩大区域发展空间、增强政治威望的工具,成员市镇间的平等问题亟待解决。
对于法国市镇长权力的强大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有批评家指责它是中央集权在地方的延续,是一种市镇君主制(municipal monarchies)(注:Emmaunel Négrier,“The Changing Role of French Local Government”,in Robert Elgie(ed.),The Changing French Political System,London:Frank Cass Pubishers,2000,p134.以及Jonah D.Levy,“Territorial politics after decentralisation,”in Alain Guyomarch et al(ed.),Developments in French Politics2,London:Palgrave,2001.p103.)。市镇政府如何以更民主的制度保障抵制个人的权威,如何将各方面的需求与市镇政府的施政优先性相结合,并且愿意承担责任,共同协调发展?这是法国地方治理向前推进的一大课题。
2.市镇政府与非政府部门的合作
与其他欧洲国家相比,法国更认同“公共服务”(service public)的观念。它涵盖英、美等国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有关内容,但不是后者的简单综合,它不仅有确切的法律含义,也有意识形态的内容。在1873年的布朗科判决中,公共服务观念取代了“公共权力”(pblic power)观念而成为法国行政法的基础后,公共服务成为执行公法和衡量行政司法权限的主要标准。公共服务概念涵盖所有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在国家政权保护下准许有多种不同的途径组织实施(注:雅克•付尼叶:《公共服务》,http://www.ambafrancecn.org/program/cn/showdetail.php?menu_id=10501&story_id=0029)。从意识形态上看,公共服务突破了以“公共权力”为核心,强调公民的公共利益、公平与效率,并希望在竞争和公共服务之间寻找持久平衡点,即追求他们的“善治”目标。受这一观念的影响,市镇政府通过市场机制,以特许委托、招标、投标、兴建混合经济体系SEM等方式,或将社会与文化服务委托给民间机构代理,或将政府垄断的公共产品生产权和提供权向私营公司、非赢利组织等机构转让,以企业的经营管理理念解决行政管理的低效率问题,弥补资金缺口,进而改善公共服务的质量,同时也促进非政府部门对公共政策过程的参与。但是,法国依然很注重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上的核心作用。在选择参与主体方面,政府拥有较大的权力,通常选择一些高度专业化的公共企业提供市镇中的公共服务;在政策过程中,非政府部门的参与较多体现为其在技术领域的权威增强,以及对政治家市场意识的培育,尚不构成平等地位。市镇政府如何鼓励更多的非政府部门参与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如何以更透明的机制消除壁垒,进一步分散权力,改进服务,是推进法国地方治理的又一难点。
3.公民参与
伴随着中央权力下放和市镇权力分散,法国市镇政府改变了自上而下的政策模式,注重政策设计的社区导向,在政策过程中运用信息公布、公共咨询、公共商议、投票表决、公民行使请求权等方式,将公民纳入政策过程之中,培养具有权能感的公民,使他们不只是消费服务的顾客,而更是提供意见、监督行政的公民。公民参与也使得市镇服务业和市镇基础设施的建立和发展更加适合社区和居民的需求,使政府的政策更具有合法性,更易于被居民和社区所接受和认同,提升了行政的有效性。
然而,发展地方直接参与式民主,毕竟只是对实存的代议制政治体系的一种补充,选举的合法性最终决定一切。而且公民的参与也没有固定的模式,它更多的是一种精神、一种新式公民实践的状态,甚至是一种需要去开创的政治文化。因此,公民的参与热情有待政府的保护,公民的参与能力有待政府的培育,公民的意见也有待政府的重视。可是目前政府在这些方面的力度还不够,也缺乏制度保证政府必须承担这些方面的责任,公民参与仍不能避免流于形式之批评。以市镇联合为例,尽管政府有时会以民意调查、咨询会等方式倾听当地居民就联合其他市镇的意向,但没有正式的制度保障当地居民的决策权,地方议员代表垄断了市镇联合的决策权。而且间接选举出来的市镇联合体代表被赋予了很大的职权,由直接选举产生的地方代表却很难参与整个区域发展决策,从而导致联合体的政治合法性缺失(注:Herve Michel,Governent or Governance?The Case of the French Local Political System,West European Politics,vol.21,No.3(July 1998),pp146—169.)。
4.市镇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关系
作为地方分权的单一制国家,法国中央政府与市镇政府签订的各种社会发展合同,是既富有权力分散特色又带有传统中央集权色彩的一种重要工具。由于承包合同的涉及面广,需要私人部门、民间机构等组织的介入,市镇的社会活力被激发出来。它也不是由中央政府自上而下推动的,而是通过经济规则和社会变化,使治理所需要的多元合作网络体系自然形成(注:Patrick le Galès& Mawson,Contracts versus Competitive Bidding:Rationalizing Urban Policy Programs in England and France,Journal of European Public Policy,1995,No2,pp205—241.)。这种具有法国式地方治理特色的合同,使中央的主导地位在与地方的利益协商下获得合法化,体现了中央集权的传统。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国家派遣中央代表负责该项合同在市镇层面的具体落实。但这些中央代表已并非是以前那种传统的桥梁和高速公路集团内的技术专家,他们更多的是环境部或部际委员会内的人员,他们的身份更有助于加强市镇政府与私营组织、社会团体之间的联系。
与英国中央政府对地方事务的行政渗透能力较弱不同,法国市镇政府仍深受中央政府的影响,中央可凭借立法权、省长监督权和财政控制权这三大手段干预市镇事务。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明确授权中央政府在地方的代表“负责维护国家的利益、监督行政并使法律得到遵守”。省长对市镇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以事后监督和合法性监督为主要特征,并就其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行为向行法院提起诉讼。在财政方面,市镇政府的财政自主权仍然有限,每年市镇的自有财政收入大概相当于其支出的45%,而其余不足的45%由中央政府补助,另外10%的地方支出则需要靠外债的方式解决。农村市镇尤其依赖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注:Urban Planning System in Europe-URBAX2:Draft Comparative Synthesis of National Cases,p3.http://geoweb,cslm.hu/urbax/dokumentumok/Urbax2SynthesisDraft11.doc)。地方财权的缺乏,必然使得地方调控和管理经济的职能和手段受到限制,市镇许多事权无法落实,造成经济发展中的低效率。中央继续向地方放权,进一步扩大市镇权能,成为一种紧迫的现实需要。2003年修宪报告从宪法上认可地方政府“对所有税种全部或部分地征税”的权利;“从宪法上认可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有关法规确定的幅度,自行确定不同的税率和税基”;规定“国家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所有职能转让,包括转让相等的财源权利”等(注:Xavier Philippe.France:The Amendment of the French Constitution“On the Decentralization Organization of the Republic”,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nstitutional Law,October 2004,vol.2,No.4,pp 697—704、701—703、700—701.),正可看作是对这一需要的回应,而且这一趋势应该延续下去。
综上所述,法国地方治理是在全球化与区域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兴起的。在法国地方治理体系中,市镇政府比其他层级的地方政府拥有更多的治理自由与空间,它们无论在市镇内与各种组织、社会团体利益互相整合方面,还是在外部与中央政府、其他相同层级或不同层级的地方政府、国际组织互相作用方面,都已经取得了诸多经验,从而鲜明地体现了法国地方治理的特色。但其中存在着的一些缺陷,如市镇官员权力过大、非政府组织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公民参与缺少正式的制度安排、地方自主权仍然缺乏等,表明法国的地方治理还有待于进一步得到完善。


思考:在单一制中央集权整体的前提下,法国的市镇政府同时承担着中央代理人和市民代言人的角色,与省和大区不同,市长独立承担这两个职责。由于法国市镇较多,大多数市政人口少于1000人,而每个市镇行政上又是彼此独立的,所以在临近市镇合作的过程中形成了市政联合体等多种合作模式。个人认为这些不同的跨行政区域的合作模式是法国地方行政体系中的亮点,也是法国领土整治活动中的生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