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 thèse et la vie

2009年10月5日星期一

法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变革

从地方分权制到中央集权制

大革命前的法国是一个中央集权制国家。这种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在大革命时期被地方自治体制所代替。1789年7月13日,即攻克巴士底狱的前一天,已控制巴黎局势的资产阶级在巴黎市政厅召开三级会议选举人大会,成立新的巴黎市政府——常设委员会,又称巴黎公社。17日国王路易十六承认巴黎公社的合法性。从7月中旬起,外省各城市纷纷效仿巴黎,举行起义,夺取政权,建立新的民选市政府,史称“市政革命”。米盖尔在《法国史》中说:“外省城乡起义使外省最终摆脱了中央集权制的统治。”

1789年12月22日,国民制宪议会通过改革地方行政区划的方案,废除旧制度下杂乱交错的地方行政体制,代之以新的、划一的省、专区、县和公社体制。省和公社是两级主要的地方行政组织。各级地方议会和行政官员均由选举产生。1791年和1793年宪法均以法律形式承认在革命中建立的地方自治制度。每省设一省参议会,由省选举人大会选出的36名议员组成。省参议会自选8人组成省政务厅,作为省参议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省政务厅还设有一民选的总检察官,监督法律的执行。每省自成一小共和国,自由处理其政务。中央政府并不派出直接代表其权力的官吏。法律的行使委托给这些由选举而取得权力的官吏。固然,国王有权将省行政人员停职,取消其所颁布的决议,但他们能诉之于议会以求得最后决定。

法国大革命时期,用类似美国的地方自治制代替旧制度下的中央集权制,是对于旧制度下专制王权的反抗。因为旧制度下的中央集权体制是同绝对君主专制相联系的。17~18世纪,法国实行中央集权的绝对君主专制,地方自治消失,地方市镇官员不再由选举产生,一切由凡尔赛决定,或由中央政权在地方的代理人决定。重建地方自治体制是摧毁专制制度的一个重要手段。

大革命中建立的地方自治体制,到了拿破仑统治时期才最后被取消。他取消了地方自治制和实行高度的中央集权制,代之以地方行政长官管理制,同时取消地方官吏民选制度,省长、专区区长乃至5000人以上的市镇长均由拿破仑任命,并对拿破仑负责。

随着生产的发展,资本的集中,统治阶级需要一个强有力的省长控制地方,以保证国家法律和中央政府决议的贯彻执行。因此,拿破仑帝国虽然被反法同盟打垮,但他建立起来的一套中央集权的行政机构却一直被沿袭下来。地方分权的自治体制只是在1871年巴黎公社时期有过短暂的再现。至今,法国仍然是一个实行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实际上,地方政府完全处于中央政府的控制之下。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新型关系

1981年社会党人密特朗任总统后,为改变中央政府权力过分集中的状况,着手拟定权力下放方案。1981年7月至1982年2月,《关于市镇、省和大区的权力和自由法案》先后经国民议会和参议会通过,并得到宪法委员会批准。作为中央政府代表的省长改称“共和国专员”,其权力大大削弱,只管辖警察及中央派驻省里的机构,对省的行政与财政事务进行监督。省议会权力加强,省议会主席成为省的行政首脑,管理省内行政事务。市镇议会权力也得到加强,它通过的决议无需先取得省长的同意,便可立即实施。

社会党政府的改革使法国地方自治形式有了较大的发展,但从根本上讲,法国仍属于单一制国家类型中坚持中央集权制度的国家。

法国坚持实行中央集权制度有其深刻原因。从政治上看,法国的社会的阶层对立和斗争较为激烈,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矛盾也十分突出,党派和政治力量的对立和冲突也十分尖锐。因此,需要强有力的中央政权,来维持社会的稳定。

从经济上看,法国是生产和资本高度集中的国家,国家和私人垄断资本主义都很发达,自战后以来坚持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调整全国经济和产业布局,实行工业结构的改造和现代化,进行领土整治,协调国内市场和欧洲其他国家的关系。所有这些都要求一个集中和统一的政权,来领导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

从防务上看,法国曾多次遭到邻国的入侵,只有维持中央集权制,才能保证法国国家的统一和安全。此外,民族、语言、文化的因素,以及当代通讯网络和信息手段的发展,也促进了中央集权制,也使法国中央与地方关系变得更加紧密。

基于上述的原因,第五共和国历届总统都坚持和强调作为统一制国家的法国必须实行中央集权制。然而,当代法国的中央集权制使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与改革前大不相同。

首先,改革前,省设省长,由总理和内政部长提名,部长会议讨论通过,总统任命。他在地方上,集行政、治安大权于一身,把地方议会置于自己监护之下。改革后,省长改称共和国专员,仍由中央任命,但只充当中央驻地方代表,管辖警察和中央派驻机构,不再兼任地方行政长官。

其次,中央对地方实行监督,它包括行政、法制、财政和技术四个方面。

中央驻省代表负责在行政上监督地方遵重国家利益、遵守法律和公共秩序,有权为维持地方治安、安全、公共保险和卫生采取相应的措施。中央驻省代表在判明地方议会的决议、决定、法令和所签署的协定不合法时,有权通过司法程序,向行政法庭上诉。行政法庭庭长在确认地方议会的决议、决定、法令和所签署的协定不合法时,也有权宣布暂缓实行。行政法庭由此作出裁决,地方议会必须重新审议和修改。中央政府通过大区审计庭对地方行政单位、公立公益机构的财政进行监督,要他们遵守财政预算条例,如地方议会通过预算的期限、地方行政费和地方投资的平衡。如果违反预算条例,大区审计庭有权进行干预,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解决出现的问题。中央还通过行政法庭在技术上对地方进行监督,审查地方建设计划和方案是否符合部颁标准。只有取得行政法庭的同意,地方才能获得津贴或贷款,才能实施地方建设计划。最后,中央运用财政制度和法律制度来控制地方事业的发展规模,监督地方活动的方向。


转自:http://2008.163.com/08/0422/18/4A5DJNLT00742JUH.html

法国基层政府的模式与特点

法国基层政府的模式与特点
作者:祝灵君
来源:《学习时报》280期
来源日期:2005-4-14
本站发布时间:2005-4-14 9:50:40
阅读量:413次
引用自: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9393

根据法国宪法第72条规定,其政府主要包括中央、省、市镇以及海外领地等单位。1982年《权力下放法案》实施后,法国对地方政府进行了改革,增加了大区政府。目前法国有22个大区、100个省、337个县、3838个区、36862个市镇,分别设有大区、省和市镇议会行使地方立法权,因此法国地方政府演变为三级:大区、省和以市镇为主体的基层政府。虽然,有些省与市镇之间还设有专区、县,但它们都不是领土单位,不构成一级政权,也不列为基层政府。以市镇为例,法国基层政府主要由自治的单一市镇与市镇联合体组成。

1、自治的单一市镇。作为法国革命成果之一的市镇,最早成立于1884年,是最基层的自治体,它由市镇议会和市镇政府组成。市镇议会任期6年,由选民普选产生,议员人数根据居民人数而定,由9名(居民少于100人)至69名(居民超过30万)不等(巴黎、马赛、里昂例外)。单一的市镇议会每年至少举行4次例会,应共和国专员、市镇长或三分之一市镇议员的请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市镇长由市镇议会选举产生,是行政首长,但一经选举产生又不对议会负责,其任职期间市镇议会无权罢免。

2、市镇联合体。市镇联合体,是近年来风靡法国的新的基层政府组织形式,目前80%的法国人生活在市镇联合体。成立市镇联合体既有中央政府的因素,也有自治体自身的因素。20世纪70年代,法国所有市镇中有超过一半的市镇人口不足2000,由于人口太少,中央政府以法案形式推动市镇合并,但除少数市镇外,大多数市镇不愿合并。后来市镇之间自行联合,共同解决单个市镇无力解决的某些问题,形成了市镇联合体。

法国基层政府的运行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基层政府高度关注城际关系以及与中央政府的关系。法国基层政府强调城际关系的传统,主要来自中央集权时期贯彻国家政策的需要。这一运行方式在中央权力下放以后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一方面市镇要联合处理许多共同事务,需要建立各种协调关系,这使得那些不愿意与其它市镇政府建立某种联系的基层政府有被边缘化的趋势;另一方面,法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独特关系,使任何地方政府不能不注意与上级政府或中央政府保持良好的关系,以便在财政、行政、司法等活动领域得到上级的支持。良好的城际关系或与中央政府的关系是市镇政府开展工作的前提。

第二,参与式民主不断扩大。参与式民主的扩大一方面体现在公共政策活动中,另一方面体现在民主选举中。在公共政策活动中,各市镇大量成立咨询性组织,如街道咨询委员会,更好地沟通市议会议员、居民和政府的意见。这种机制的推行,对市镇政府产生了很大影响,使基层政府必须面对居民,与地方居民处理好各种关系。2001年,法国总理诺斯潘推动出台了 “贴近基层法案”,要求30万以上人口的市镇实行参与式民主,每一个市镇都建立街道咨询委员会,加强与居民的联系与沟通。在中央政府的积极推动下,目前法国不少市镇都在实验参与式民主,重大问题由居民讨论,帮助政府科学决策;在民主选举中,那些政治上和经济上具有重要地位的市镇每到选举年都会面临激烈的政党竞争。这与法国实行的多党体制有关,当然,政党在基层的选情往往影响到全国大选的选情,因而选举年也是公民参与基层政治生活热情旺盛的年份。

第三,基层政府自治仍然没有摆脱中央集权体制的影响。法国长期以来实行中央集权制,1982年后逐步转向分权。此后,地方官员的任命制逐渐被选举制取代,国家的各行政区对地方享有的事权被地方政府所承担,国家各机构负责的有关事项管理权和资金调度权逐步转交给各级政府。分权行动使得法国政府的集权程度有所降低,地方的权限有所增多,并享有一定自主权。但是,由于高度中央集权长期以来一直是法国统一的不可缺少的条件,中央政府仍会通过行政、财政、技术等手段对市镇政府进行监督,如规定市镇议会只能决定1/4的教育事业投资等等。法国每年都有“不听话”的市镇议会被中央政府或中央政府的代表解散的消息在报纸上公布。这些制约性规定,有些是传统的中央权力保留下来的,有些则是改革新添的内容。对市镇联合体,中央政府为此还制定一套考核指标体系,每年评估市镇有多少职责交给了联合体去执行以及执行的成效如何。如果市镇联合体连续5年达不到指标要求,联合体就要被宣布取消。

第四,公共服务的观念影响了法国基层政府的治理模式。与其它欧洲国家相比,法国更认同公共服务的观念。其公共服务观念涵盖英、美等国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有关内容,但不是后者的简单综合, 它不仅有确切的法律含义,也有意识形态的内容。从意识形态上讲,它是从宣扬以 “公共权力”为核心转变过来的一种新的政府理念,强调公民的公共利益,强调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受这一观念的影响,市镇政府既在提供公共服务中发挥核心作用,同时也强调“在国家政权保护下”并不意味着就是“由国家管理”。为了提高效率,社会与文化服务委托给民间机构代理或政府垄断的公共产品生产权和提供权向私营公司、非赢利组织等机构转让,通过市场机制实行合同出租,进而改善公共服务的质量。因此,各类不同性质的机构如公立医院、学校、私立学校和大量社会保健活动协会等,共同接受政府的资助为大众利益服务。法国基层政府治理体现了他们在竞争和公共服务之间寻找持久平衡点,即追求他们的“善政”目标。受“公共服务”观念的影响,普通公民并不反对政府干预,只希望集权和专断的模式能够更加灵活一些,希望政府服务更透明、协商、下放权力和消除壁垒,希望有更多的社会活动家参与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